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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巧舌如簧 保险想说爱你不容易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31日11:55 法制日报

  近日,记者陆续收到了投诉保险公司的几封来信,基本情况如出一辙:两三年前,保险代理人巧舌如簧,使得投保人在根本不了解保险条款真实内容的情况下,轻易投保,投得又都是需长年缴纳高额保费的一些人身保险险种。如今经济不景气,投保者或家庭收入锐减或下岗,无力续投,要求退保,这才知道退还的现金价值只有可怜的一点点。

  以某保险公司的主打险种———平安全福保险条款为例,翻遍密密麻麻六大页的条款
,只见条款上写着“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而在投保说明书上却赫然出现与之相互矛盾的字眼:“合同期限已满2年后,方可申请退保,本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有多少,怎么计算,视附表中的现金价值表的具体规定而定,但投保人只有到签约交钱时才有可能拿到这张现金价值表(有的一个月后才拿到)。

  而所有人身保险合同附表的最大特点就是叫人看不懂,缺少附注说明,对此,保险代理人或避而不谈或有意误导,人们很难弄懂现金价值的真实含义。

  有人不禁发出这样的感慨:保险公司是在卖保险还是在卖圈套,难道这些大的保险公司不在乎自己的信誉吗?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寻问题

  清华大学傅廷中教授认为,中国保险业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在于目前中国保险市场非常混乱,他从法律入手阐明我国保险法保护弱者的条款根本就没有发生作用。纵观世界各国保险法,都体现了这样一种理念———保护弱者。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规定,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第十五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规定,保险人不可以解除合同。这两项条款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权利,但从实践上看,真正解除合同的都是保险人;投保人能解除的机会很少(除非对己不利),这在人寿保险中体现的最为明显。

  更为突出的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从法律上看是平等的,但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并不平等。比如,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繁多,但基本可归纳为四种类型:保险公司以保险单尚未签发为由,拒不理赔;以承保人保费未交为由拒赔;以责任期限未到为由,宣布合同作废,保险代理人误导被保险人,待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宣称不承担责任。以保险公司拒赔的第一个理由为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已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也同意承保,但就在距签发保险单还差一段时间时,财产遇险了,这时保险公司就以保险单尚未签发,合同关系不成立为由拒赔。令人遗憾的是,保险公司这里利用了中国老百姓不太懂法的弱点。其实保险合同成立不以签发保险单为必备条件,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而傅廷中教授的上述观念令一些保险界人士非常恼火,称他所说的不是法律问题,而仅仅是学者观点。

  最令傅廷中教授难以理解的是,现今最大诚信原则在中国保险领域里已成为单方面约束投保人的法宝,其实遵循这一原则是承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事。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重大事项如实相告,如隐瞒,一旦查出,保险公司拒赔。而按照国外保险法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必须约定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没有把保险合同里一些不好理解的地方解释清楚,也同样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而在我国,好像只要求承保人对保险公司忠实,而保险人对承保人的忠实与否似乎不值一提。国外业内人士把诚信原则当作企业存在的根本,有的承保人发生事故后,保险人主动找保户理赔,从而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形象。中外保险业相比,似乎有天壤之别。

  找原因

  北大教授孙祁祥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分析: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短,无论企业的资金实力、管理经验、技术水平、专业人才都缺乏积累。孙教授把过去20年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模式总结为“数量扩张型”战略。中国保险业急于扩张,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采取人海战术。短期内雇佣了大批的代理人做市场推销,最好的人才就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把保单大量推销出去的人员,而对代理人的素质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远远地落在后面。保险业的其他专业人才如精算、核保、核赔、法律、管理等方面的储备和培养,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在“数量扩张型”发展战略下,企业风险增大,偿付能力普遍不足。虽然偿付能力不足有政府对国有企业资本金拨付不足的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盲目追求数量扩张,“以保费论英雄”,导致负债水平过高有关。与此同时,企业创新能力不足。企业如果要研制出自己的产品,必然要进行大量的市场调研,定位目标市场,而这样做,必然会“延误”抢占市场的先机。因此,各保险公司均奉行“模仿”战略,从而使中国保险市场上产品的销售呈现出波浪式循环。

  由于消费者与保险人信息不对称,当消费者索赔时,保险人要求消费者提供单证,并核查每一细节,消费者因之认为这是有意拖延或拒赔,其实,这跟要乘飞机必须过安检一样,是一种工作程序,因为理赔案件中欺诈太多,但消费者却对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不应有的误解,使保险行业形象和信誉受损。同时保险是经过代理人说服才“卖”出去的特殊商品,所以,消费者对这一行业的“要求”也就越高,所提条件也就愈苛刻。换句话说,保险业形象的损毁也就越容易,形象的塑造也就愈难。“数量扩张型”的发展战略,加剧了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降低了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任感。

  法前行

  众所周知,法律如果在某一方面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也会对各类纠纷产生很大影响。北大讲师郑伟认为,可能由于保险产品的独特性使得保险法律当中的很多问题在发生纠纷时显得更尖锐一些。郑伟感到我国目前的保险法律存在三缺:缺憾、缺陷和缺漏。缺憾即美中不足之意。中国保险法律有这样一种情况,即法律条款本身无误,但过于原则化,在现实中难以操作,它需要大量的司法解释。从保险法律的发展来看,保险法律的积累基础就是大量的案例。我国的保险法律缺少这么一个逐渐积累的过程,所以出现好多这方面的具体纠纷。他建议这个问题应通过保险公司的司法解释去理顺它。

  在中国的保险法律中,“缺陷”的例子随手可举,比如,《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条规定本身也存在问题,它忽略了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受益人的情况,也没有区别被保险人是死亡还是伤残、疾病,一概不赔。而我们知道,在被保险人发生伤残或疾病的情况下,如果领取保险金,是由被保险人来领取的,一概不赔使得无辜的被保险人受害之后还得不到任何保险保障,有违保险本意。

  缺漏不同于缺陷,缺陷是有法条但存在问题,而缺漏则是根本没有法条规定。之所以说没有这样的法条规定就属于一种缺漏,是因为这些规定在国际上已经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便是其中的一个例子。不可抗辩条款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保险业的发展中由于保险公司拒赔过多引发“信任危机”,在危机中,有寿险公司率先提出人寿险合同加入不可抗辩条款,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如两年)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这一条效果很好,大大缓解了保险信任危机,其他寿险公司也纷纷效仿,渐渐成为一种惯例,我国《保险法》未采纳不可抗辩条款,主要考虑的是不可抗辩条款可能带来的一个问题,即投保人可能滥用该条款。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不可抗辩条款,也会存在严重问题,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保障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而且保险人也可能滥用。所以我们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更要吸取教训,当我们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时可以附加一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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