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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外来工权益面临的困惑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31日13:59 南方日报

  笔者日前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3年多就为打工者追回 工资等6000多万元,其中碰到的实际问题相当棘手。在这些“剪不断, 理还乱”的问题面前,保护外来工的合法权益更显迫切。

  宝安区外来人口有200多万。每年涉及外来工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2 0%,而案件纠纷主要集中在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来料加工厂等非公 有制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九
成以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均没有签订劳动合 同,所以这些案件有着查证难、适用法律难、执行难等特点。

  法律与地方法规的矛盾

  从宝安区法院审理的案子看,解决劳动纠纷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劳 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调整劳动法律关系既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 性法规,也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但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该如何对有冲突的规范作出裁决意见?

  劳动争议案处理不及时

  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部门仲裁,对裁 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近几年的劳动争议处理情况来看, 这种“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的需要。在仲裁前置阶 段,因为仲裁机构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利,而给一些企业老 板逃匿和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增加了争议处理周期,使部分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工伤赔偿难保障劳动者权益

  在工人致残后的善后处理方面,企业大多选择继续聘用因工残废的劳动 者,而不愿支付数额较大的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相反,劳动者则大多要求支 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而不愿继续留在原企业工作。从更有效保障因工致残 的劳动者合法利益出发,是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给伤残者,还是由企 业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应该让劳动者自主选择而不应由企业来决定。

  劳动争议案举证应倒置

  就目前来说,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这类案件的审理必须适用 《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现在大多数的劳动者 来自偏远地区,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再加上有的企业凭着 自身的优势,拒绝向劳动者提供有关原始资料或者只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 使劳动者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因此,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过分强调“谁主 张谁举证”反而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劳动 争议诉讼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企业方负举证责任。

  劳务的监督和管理待加强

  为了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健康稳定,减少劳动纠 纷的发生,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协调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加强和完善外来 人口登记、待业登记、就业登记等制度,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情况,建立“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管、劳动者遵纪守法”的立体管理 体制。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和 检查,定期给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有违法用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 要予以一定的行政处罚,使企业能够自觉执行劳动法规,将劳动纠纷抑制在 萌芽状态。(本报记者 曾庆春 通讯员 王华兵 张慧鹏 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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