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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有保障 南京市出台有关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31日17:06 扬子晚报

  本报讯 今天上午,《南京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正式颁布实施。

  根据《细则》,申请享受本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含)以上;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不含)以下;3、申请保障人口为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含江宁区),且实际居住,户口迁入本市2年(含)以上。

  申请家庭经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给予住房保障:1、租金补贴:对大部分申请家庭,政府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向其提供房租补贴。其中无住房的按8平方米全额计发;有住房未达标的按原住房面积与8平方米的差额计发。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取整,小数不计。租金补贴由区房改办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租房金额低于补贴额的,按实际租金支付;租房金额高于补贴额的,按补贴额支付,不足部分自付。每户最低补贴金额不少于80元,即不够80元的按80元给予补助。2、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其现住房一律视为廉租住房,仍按房改的有关规定给予租金减免。由原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落实。这些对象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够8平方米,按照上一条办法给予保障。3、对军烈属、60岁以上的孤老、严重残疾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申请对象,可提供与其人员结构及承租标准相当的廉租住房,住房租金依照租住公有住房的标准,按房改租金减免的有关规定收取。这些申请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房萱陆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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