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今日电 12月31日,淮安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作出了对被告人崔嵘、张明、王军、万立玉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3日,被告人崔嵘、万立玉、王军因欲外出打工缺少路费,由被告人万立玉提出并预谋抢劫。10月4日晚,崔嵘、万立玉、王军等人便到盱眙县汽车站刘金宝宿舍,在楼梯口,崔嵘、万立玉策划抢劫步骤和方法,后将步骤和方法告知被告人张明 和王军,明确届时由被告人张明用扳手袭击驾驶员。随后,被告人崔嵘将刘金宝的一把扳手装进包里,与被告人张明、王军、万立玉一起窜至盱眙县供销大厦处招呼一辆奥托出租车,谎称去马坝。当车行至该县高桥时,被告人崔嵘编造去看万立玉女朋友的谎言,骗被害人窦芳林将车开至老盱马路偏僻处。崔嵘见时机成熟,便按计划谎称下车吐酒,让被害人窦芳林停车。张明趁机拿起扳手猛击被害人头部。窦芳林挣脱逃跑,不慎跌入旱沟中,被告人张明、王军追下沟,用扳手对窦芳林头部猛击,致窦芳林颅脑损伤而死亡。之后,被告人驾车向马坝方向逃窜,途中将出租车抛弃。4被告人共劫得科健630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69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余元。(余增明 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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