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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音像电影出版市场准入作出新的明确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31日17:5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李术峰、沈路涛) 新修改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先后由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三部从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分别对我国音像、电影、出版市场准入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

  新修改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
部门规定。

  条例还规定,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体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定。

  据了解,文化部、外经贸部日前正式出台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作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包括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的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企业,其中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新修改的《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条例还规定,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同时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或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新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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