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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元旦起将有5部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开始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31日19:4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沈路涛) 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有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防沙治沙法、海域使用管理法5部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开始施行。

  今后,想当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道“门槛”,这是新修改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规定。按照这几部法律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
有法律专业知识。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可以取得律师资格。初任法官、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将于3月30日、31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此举将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从业人员素质,确保司法公正。法律还为法官、检察官离任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设立了“禁区”。法官、检察官从单位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自己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我国是世界上土地沙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土地沙化的形势十分严峻。1985年至1995年,我国土地沙化面积相当于每年损失一个中等县,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沙漠化的加剧,我国已有相当于一个江苏省的土地面积完全沙化。大自然已经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连续两年来我国北方地区遭受了数十次沙尘暴危害,甚至长江下游的一些地方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依法防沙治沙迫在眉睫,1月1日起实施的防沙治沙法目的就是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

  按照这部法律规定,国家将设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我国防沙治沙将实行统一规划,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将设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国家在加大防沙治沙力度的同时,将积极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并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按照这一法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70年的土地使用权。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大陆岸线长达18000公里,拥有岛屿6500多个,可管辖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其中享有完全主权的领海和内水面积达38万平方公里。过去一些沿海地方错误地认为与之毗邻的海域属于本地方、本企业甚至个人所有,擅自占用或者出让、转让、出租海域。无偿使用海域现象突出,不仅造成国有海域资源性资产流失,也加剧了乱占海域、乱围乱垦事件的发生,造成海域资源衰退、海洋环境恶化,严重影响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1月1日起实施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使“蓝色国土”管理有法可依。

  按照这一法律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今后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交纳使用金。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分别为:养殖用海20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盐业、矿业用海30年,公益事业用海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实行海域有偿使用,不会对从事养殖活动的渔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造成大的影响。考虑到海水养殖业是一种高投入、高回报、高风险的产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法律对养殖用海规定了相应的减缴、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措施。特别是考虑到慎重对待渔民负担问题,法律还明确规定:“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目前海洋功能区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致使养殖与港口锚地、养殖与滨海旅游、盐田与养殖、排污与滨海旅游、排污与养殖以及海洋开发与国防设施安全等矛盾日渐突出,使海域开发利用出现秩序混乱。为此法律专门规定,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按功能进行海洋区划,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这一功能区划,以还海域开发秩序以井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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