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月1日电(记者刘刚 陈敏) 记者从重庆市航道管理局了解到,从2002年1月1日起,长江河道采砂实施许可制度,凡是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砂作业。
长江河道采砂是事关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的大事。但近年来,沿江一些单 位和个人受眼前利益驱使,非法采砂,不仅破坏了天然河床,而且严重威胁到行船和旅客生命安全。为了理顺体制,明确责任,加强对长江采砂的合理规划和严格管理,国家专门制定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长江采砂进行专项管理。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未办理采砂许可证而擅自在长江河道上采砂的,将被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和采砂器具,同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了许可证的采砂单位或个人,也必须按照长江采砂规划,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进行合理开采,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需重新办理采砂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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