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月1日电(记者李韧)针对三峡库区制定的第一部环境保护专业性法规--《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今天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任何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造成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者,都将受到处罚,罚款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据介绍,条例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罚款额度,对于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环境违法行为,采用加倍征收排污费的办法 以补偿其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条例不仅只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作出了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据介绍,条例针对重庆市长江干流库区江段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率低等问题,列出专章解决城镇生活污染问题,要求新建城镇必须同步建成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针对已经出现的水体富营养化趋势,采取了控制磷污染的有效措施;针对库区人口相对密集的问题,要求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切实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并对饮用水源的保护作出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针对成库后流动污染源必然增长的问题,突出了船舶污染控制,对从事船舶油污和船舶垃圾接收作业的以及运输危险废物的,作出了必须由有关部门许可的规定。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形式,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市级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并明确了责任的履行方式和监督方式,条例还完善细化了国家现行环境法律制度。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建中说,条例在行政处罚、行政措施执行手段和方式上有重大突破,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由实施处罚的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代为履行费用由被代履行的单位限期支付,逾期拒不支付的,由实施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缴纳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代履行费用千分之二的比例收取滞纳金。他说,这一规定有利于解决当前重庆市环境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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