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月2日消息:在2001年中,中国发生一系列法制件。今天的检察日报刊载文章,回顾总结去年的十大法制热点,并指出,从中可以看出,中国的法治在不断进步和完善,中国的法学理论也在不断创新发展,跨入新世纪的中国正快步走向民主法治的时代。
一、宪法的司法直接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以山东省齐玉苓诉陈某等冒名顶替上学一案为突破口,意图建立宪法在司法中直接适用的制度,以推动中国法治和宪政的进程,但也引发了一场对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现状问题的讨论。
但问题是: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法院方面能否直接援引宪法条款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司法保护或给予司法救济呢?持肯定观点者主张,司法、执法机关直接引用宪法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客观现实的需要,否则很难改变宪法规定长期被“虚置”的现状。持反对观点者则认为,在中国,传统上并不允许法官造法,这种由司法机关抢占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司法抢滩”的行为,对其解决宪法的适用问题期望过高显然是不明智的。
专家认为,宪法的司法适用关键仍然在于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诉讼制度。
二、普法宣传将法律信仰深植人心
2001年是“四五”普法的第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4月26日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计划》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从2001年开始,将每年的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为了加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每年活动都有一个主题,2001年的主题确定为: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快法制化进程,每年都有大量旧法修改、新法出台,法律制度正逐步完善。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仅仅有健全的法制还不够,还必须让法制深入人心。确立全国法制宣传日,可使现代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为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打下牢固的社会思想基础。
三、尊严无价赔偿有规
曾几何时,精神损害、精神赔偿成为时髦词汇,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实践却已先行。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全面加强对精神损害的司法保护。一些法学家表示,该司法解释表明了中国司法机关在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方面取得重大进步,是中国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的重要体现。
该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扩展到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从而完善了对公民人格权利的司法保护体系。该司法解释遵循的原则是: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同时体现制裁和谴责。
四、加入WTO:与国际规则接轨
毫无疑问的是,入世将使中国经济获得更快的发展,但更大的变革而是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的深刻变化。适应对外开放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中国将会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体系,而且司法运行机制也将变得更加公开、公正、透明。
为了推进世界贸易自由化,WTO协定确定了非歧视、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三大基本原则,体现这三大基本原则的一整套规则、体制,主要是规范、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的。目前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正在对过去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着手制定一些新的法规、规章,以适应入世后的需要。同时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婚姻法修改:给爱一个安全的家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围绕第三者插足、“包二奶”、家庭暴力等导致家庭不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加的现象,新婚姻法有针对性地补充了两个禁止性条款:对婚外同居和对家庭暴力的禁止,以此强化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
婚姻法修正案还增设了离婚时过错方赔偿制度。新婚姻法还列举了若干具体的离婚理由,使之法定化,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既保障了离婚自由,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轻率离婚。
有学者认为,婚姻法修正案体现了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时代精神,如规定的过错方赔偿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便是婚姻法由浪漫精神世界向现实物质生活的一种回归。也有学者指出,婚姻法修改在对第三者、“二奶”的一片喊打声中保持了理性的态度,做到了“把法律还给法律,把道德还给道德”。
六、著作权法修改:给智慧标价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案。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规定将作品上网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将其作品上网。从此,网络不再是盗版者的天堂。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通过对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可以在作者与使用者之间架设起一座桥梁,更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新著作权法还解决了过去保护外国人著作权水平超过保护国内著作权水平(即超国民待遇)的问题。
著作权法,这部曾被视为仅为作家艺术家服务的法律,正逐步变成一部确认和保障所有公民自身权利,并与世界规范衔接的法律。
七、商标法修改:为创业者护航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再度修改颁布了新的《商标法》。修改后的《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对商标权的保护更为充分、有效。按照新法规定,持有身份证,并从事生产的个人也可以注册商标。这样,不仅作家可为自己的作品申请商标注册,农民也能为自家的农产品注册。
新法放弃了“申请在先”原则,强调诚实信用,意在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新法还规定,不仅与商标相关的文字、颜色要受保护,立体(三维)标志也受保护。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混淆的,也将遭“封杀”。在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上,取消了主观过错的构成要件,即只要有侵权事实和证据,均属侵权。并且明确规定“反向假冒”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八、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启动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人员的选拔本身不公正,司法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正。将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要求由大专提高到大本,希望通过更规范化的考试来促进司法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是设立统一司法考试的初衷。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两个修正案,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实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既是中国不断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与重大进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有专家指出,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将会促进中国的精英法治进程。
九、“严打”“整顿”:营造安宁与秩序
2001年4月中央再次作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的决定,要求全国上下共同努力,用两年时间下大力气解决当前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实现社会治安的明显进步。“严打”的三类重点是: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
多数学者对“严打”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严打”作为一种扭转社会治安恶化的应急性措施,是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另外,“严打”并不违背刑法基本原则。
与中央部署“严打”斗争的同时,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要求各地方、各部门下大力气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证券市场呼唤规范
2001年是中国证券业的“监管年”。中国资本证券市场要变成一个价值推动型的市场,当务之急便是需要解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过程、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
目前在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种种不法行为,归根溯源总是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有关,如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人员、财务、资产长期不分,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股东大会的作用也不能充分发挥。一些上市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日常经营中弄虚作假、不规范运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较为普遍。使得中国现有的证券立法在规范证券市场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严重问题。
证监会正在就公司治理问题起草和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这些法规主要包括如何公平对待所有持股人、代理投票机制、关联方交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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