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空玻璃胶落户郑州
20世纪80年代,中空玻璃在我国刚露面便打开了广阔市场,但密封胶的生产在国内尚属空白,国内民用中空玻璃胶市场长期被法、德等国家占领。
1983年,从事密封胶研究的工程师张德恒从航空部北京621所辞职回到郑州,创办了郑 州市中原应用技术研究所。他先后完成了以聚硫、硅酮、丁基三大系列密封材料为主的五项重点科研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他所创建的研究所也从最早的席棚、旧车库发展到年产值达7000万元的科工贸一体的专业科研单位,云集了我国密封剂专业的大量优秀人才。
1989年,张德恒和他的研究所自行研制的MF840中空玻璃专用双组份聚硫弹性密封胶(以下称中空玻璃胶),自投产后,迅速取代使用多年的进口胶,为我国中空玻璃制造行业和建筑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如何保守中空玻璃胶的技术秘密,成了张德恒最大的心事。为此,他多方考虑,甚至放弃了申请专利(按规定,申请专利时,需向社会公示自己的技术秘密)。
所长助理不辞而别
2000年5月28日,时任郑州市中原应用技术研究所所长助理、科技开发部经理的刘显不辞而别。
同年8月5日,研究所报表显示,他们的拳头产品———中空玻璃胶6月份的市场销售量呈下降趋势,营业额也明显少于以往。通过大范围市场调查,研究所终于发现了原因所在:他们的老竞争对手、杭州某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新向市场投放了同类产品,价格比他们低得多。
调查结果令研究所的领导心惊:2000年7月16日,一个名叫刘显的人代表杭州公司向秦皇岛国家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送检了一批用中空玻璃胶制作的中空玻璃。此人正是已从研究所失踪近两个月的刘显。
看来,他们最不愿意出现的“泄密”事件还是发生了。
研究所提起诉讼
眼看多年苦心获得的知识产权就要付诸东流,为了捍卫合法权益,郑州市中原应用技术研究所于2000年8月22日将刘显和杭州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自己所受的经济损失。
诉状中称:现年36岁的刘显,1988年从郑州大学化学系毕业,被研究所录用,作为苗子重点培养。所长张德恒毫无保留地对其传授密封胶技术,让其担任课题组副组长,1996年聘其为所长助理、科技开发部经理,分管几大课题的研制开发,并由他亲自组织技术保密的编码工作,他掌握着原告单位的技术核心秘密。为保护科研成果,研究所采取严格的内部保密方式以防泄密,控制知悉范围,采取编码保密措施,多年来,从未发生泄密事件。
刘显到杭州公司前,杭州公司并不具备生产中空玻璃胶的能力。刘显去后不久,杭州公司从他那里以低成本获得生产中空玻璃胶的技术后,立即与原告的产品展开价格竞争,使原告的市场销售额明显受到影响。研究所认为,他们花费多年心血和巨额投资研制的中空玻璃胶是不为他人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刘显在未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商业技术秘密披露、传授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
二被告否定侵权之说
针对原告的起诉,刘显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他认为“中空玻璃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在国内出版物已公开发表,在国外也公开了有关技术信息资料,不属于商业秘密。他还表示,他并不掌握原告的技术秘密,也没有向杭州公司披露。
杭州公司除同意刘显的上述意见外,还辩称,他们生产、销售的中空玻璃胶是根据多家生产厂家的配方自己研制开发的,不是刘显到杭州公司后披露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明断杭州公司败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本案争议的中空玻璃胶是原告自行研制成功,由郑州市科委下达的攻关项目,经河南省科委鉴定的技术成果,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且经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二被告以中空玻璃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国内外出版物已公开发表,不属于原告的商业技术秘密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显在2000年6月到杭州公司前,在原告单位工作长达12年,在其职权范围内,不但知悉该项技术秘密,还亲自参与了该项技术的重新修订工艺规程和该项技术的编码保密工作,应当认定刘显掌握原告的中空玻璃胶的生产技术。被告杭州公司在被告刘显到该公司前,虽然也有与国外公司商谈生产中空玻璃胶的事项和到国外进行商务考察的经历,并且也有在2000年3月以后购买生产中空玻璃胶的机器和原料的情节,但并不能证明在刘显去该公司前,该公司已经具备生产中空玻璃胶的能力。且该公司送检的中空玻璃样品是刘显送到国家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的,其生产的中空玻璃胶也是在被告刘显到该公司后投放市场的。二被告向法院提交的抗辩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生产的中空玻璃胶的技术是该公司独立开发、研制,亦不能证明是该公司接受国外转让或许可而获得的。故认定原告郑州市中原应用技术研究所诉被告刘显向被告杭州公司擅自披露、提供原告研究所的技术秘密的事实理由成立。被告杭州公司明知被告刘显系原告的专业技术人员,但仍以获得原告的商业技术秘密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聘用被告刘显为该公司副总工程师,替该公司取得非法利益,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害了原告郑州市中原应用技术研究所的商业技术秘密,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法院于2001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刘显、被告杭州某有机硅化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郑州市中原应用技术研究所中空玻璃胶的技术秘密,停止生产中空玻璃胶,停止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23688.6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80元,由二被告承担。
《独角兽》的话: 企业在激烈、残酷的竞争中靠什么拼杀?人才和资金,而财富是人创造的,最根本的还是人才。按理说,刘显跳槽没什么错,杭州公司挖墙角也没什么错,人各有志,总得往高处走;企业也得生存发展。关键是这墙角怎么挖,这槽如何跳可大有讲究,在绞尽脑汁、不择手段之时切不可出了法律这一格。张德恒和他的研究所虽说赢了官司,可教训更为深刻、为严守秘密不申请专利的做法显然目光短浅,如果是与该研究所无关的其他人研制出了同类产品又申请了专利,恐怕这官司就打不赢了。
名词解释: 中空玻璃,顾名思义,就是中间空的玻璃,它是一种新型节能材料,具有隔音、隔热的性能。它之所以“中空”,是由专用密封胶将两块玻璃粘合在一起,形成中间干燥的空气层,再经过一系列技术处理而得。密封胶是生产中空玻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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