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薛子进 200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临沭县政府及县经委败诉,赔偿原告临沂市化工供销公司(下称化工公司)各项损失460万元。(本报曾于2000年8月8日、2000年11月30日、2001年9月3日对此事进行过报道。)最近,临沭县政府又向法院提出申诉,此案最后结局自有公论。可是,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临沭县国资局、财政局等6个部门为帮助该县政府打赢这场官司,竟公然出具伪证,其行为令人震惊。
2000年7月,临沂市化工供销公司因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将出租方临沭县经委及县政府告到临沂市中级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期间,由于两被告在此案中负有全部过错责任,无胜诉可能,临沭县的一些部门便不惜采取出伪证的违法行为,企图以此“帮助”县政府打赢这场官司。
看看临沭县财政局出具的伪证吧:由于县经委只是县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一不是独立法人,二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因此,原告将县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使县政府不当这个“被告”,该县财政局竟然于2001年2月26日出具一纸证明称:“临沭县经济委员会具有一定收入能力,经费单列。”仅此二十余字后,再无相关证据。
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认定县经委“没有独立的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县政府应对县经委的违约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再看看临沭县国资局出具的伪证:明明是临沂市化工供销公司租赁的是临沭县驼岩水泥厂,而该县国资局却在行文中说明“该局早于1998年7月就批准将驼岩水泥厂2550万元资产和2029万元负债划拨给原县水泥厂。”人们对此不禁要问:如此巨额的财产转移仅有一纸行文,没有相关手续,也无工商登记,谁又能相信?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就当庭质问:国家几千万元的资产难道就如此简单地划来划去,是不是太随便了。当时,临沭县政府应诉的人只能面面相觑。
还可以看看临沭县经委的一番伪证:当年,临沂市化工供销公司为保险起见,才与县经委签订了租赁其下属企业驼岩水泥厂的合同。如今,该县经委为逃避讨债又诱骗化工公司与另一“空壳企业”———该县水泥厂签订了一个假合同,并以此作为主要证据打官司,妄图以此逃避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一、二审法院最后均认定这个假合同的违法性,认定“是为规避法律应付其它法院执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再看看临沭县法院是怎样作假的:临沂市化工供销公司明明是受害者,临沭县却“恶人先告状”,让无法人资格的县水泥厂抢先起诉化工公司,竟然无中生有地让其赔偿225万元的所谓“损失”。该县法院更是积极配合,不但受理了此案,而且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查封变卖了化工供销公司的租赁企业的4600吨水泥。化工供销公司只得另行起诉,最后上级法院依法裁定临沭县法院中止审理此案。临沭县政府败诉后,“空壳企业”知趣地撤诉了,但是108万元的水泥款却被县法院一直非法挪用,至今不予退还。
最后应指出的是,临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和该县明河街居委会也都相继出具了伪证,也均被省法院的终审判决否定。
其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临沭县政府为打赢这场官司,有多个部门为其作伪证,这种严重违法的现象实在令人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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