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崔丽)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司法解释,对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此规定最为显著之处在于对法院收到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的,决定退回检察院;按照抗诉书所提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住址无法找到的,法院应要求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查 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检察院;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要求检察院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此外,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检察院应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护原判。
同时规定,对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该规定还对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的程序及庭审程序作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此规定的出台,在于深化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提高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效率,规范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确保审判质量。此规定已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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