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政府越权撤销枣园村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的行政决定无效,农民牛和平、倪现堂的诉讼至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1999年2月,洛阳市白马寺镇枣园村农民牛和平、倪现堂经合法选举当选该村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牛、倪任职期间,村民为维护自身权益,采取了围堵镇政府机关、堵塞310国 道的过激行为。同年9月24日,牛、倪被洛阳市郊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00年2月27日,白马寺镇政府以“白马寺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名义,作出了《关于撤销枣园村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决定》。决定由镇干部于当日向枣园村群众代表宣布,并未向牛和平、倪现堂宣布或送达。之后又指派镇干部担任村委会主任,组成了新一届村委会。牛、倪不服,上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洛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乡(镇)人民政府是国家政权的最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二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据此,白马寺镇政府作出撤销牛、倪二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没有法律依据,是超越职权的行为,故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判决后,白马寺镇政府以镇政府不是适格被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故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白马寺镇政府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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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2002年01月06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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