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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 百姓参与政府决策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07日09:17 法制日报

  新年伊始,国家计委就要举行关系千万旅客切身利益的部分旅客列车调价听证会,让人们的目光再一次聚焦到“听证”这个闪亮的字眼上。那么,价格听证到底是一项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呢?

  实行价格听证的法律依据

  199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价格法这一规定,开创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程序的先河,是我国政府政务公开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信号。

  由于价格法对听证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实际运用中还需要一部具体的操作规程。2000年8月1日施行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就是这样一部规程。2000年10月,国家计委又颁布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进入该目录的为: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二、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三、民航旅客运输公布票价水平;四、电信基本业务资费中的固定电话通话费、月租费,移动电话费、月租费。

  国家计委同时要求,其它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制定或调整时,应当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价格听证目录组织听证。

  至此,在我国具体实施价格听证制度具备了完善的法律依据。

  实行价格听证的范围

  实行价格决策听证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按定价权限由有关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法规定主要有三大类。

  第一类是重要的公用事业。这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如公共交通、邮政、电讯、城市给排水、热力、供电、供气等。

  第二类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这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教育、医疗、防疫、环卫、绿化、博物馆、公园、有线电视、公益广告等。这些行业带有一定的福利、保健、教育性质,不宜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且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在这些行业还刚刚引入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充分竞争,所以价格不宜放开。

  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自然垄断经营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供电网等。

  《听证办法》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即对听证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对列入目录的上述三类价格必须实行听证。对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听证会的正式程序

  根据《听证办法》的规定,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申请人说明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介绍有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有关评审机构说明评审依据及意见;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定价方案和有关评审机构的评审依据及意见进行论证;申请人陈述意见;听证主持人总结;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日内制作听证纪要,并送请听证会代表审核签字。

  如何保证价格决策听证的公开公正

  《听证办法》规定了公开、公正、客观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将公开、公正贯穿于整个听证程序之中。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方面:(1)听证程序原则上应公开举行。举行听证会之前先期公告,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新闻报道。(2)举行听证之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当事人。(3)听证会代表的选择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享有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4)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办法》力图通过程序公正达到结果的客观公正。

  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其权利义务

  听证会代表的产生应本着公开自愿的原则,符合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要求,否则,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据了解,在一些地方举行的听证会上,屡次出现代表们意见过于一致的现象,这是不正常的。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与听证会代表的产生办法不完善有关。由于消费者是个范围极广的群体,来自不同的阶层,具有不同的消费水平,他们对制定调整价格的看法可能存在差异。因此,要充分体现民主和公正的原则立场,应该允许社会各阶层的消费者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代表中的消费者代表应由消费者协会或居民委员会等组织负责选拔。

  《听证办法》吸取了各地举行听证会的教训,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

  关于听证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代表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对制定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意见,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听证会代表应当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听证会意见对价格决策的实际影响

  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价格决策听证是一种行政听证,是政府为了规范定价行为,听取社会意见的举措,依据法律规定,价格的决策权在政府。为避免举办听证会走过场,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听证会上的意见记录在案,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必须依据听证会笔录做出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明确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难以确定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价格决策部门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纪要和有关材料。

  价格听证:时代进步的必然要求

  建立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听证是公正的体现。现代社会中公正的要求已从传统的司法活动领域扩大到整个国家管理范围。公正的法律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个是实质上的公正,一个是程序上的公正。而程序上的公正则要求在个案的处理中给予社会成员取得或维护自身利益的均等机会,听证程序正是体现了程序上的公正;其二,听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对法制的需求,特别是依法行政的呼声越来越高。进入市场的主体应当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下参与竞争,建立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防止价格主管部门滥用职权,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建立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实行听证会制度,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特别是吸收申报方的对立面、有关用户或供货户和消费者参加,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加深相互理解;有利于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的格局,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实际;有利于树立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价格法在我国较早地引入了听证制度。价格听证会制度之所以被引入我国的价格管理工作,不仅在于其反映了现代民主制度所倡导的平等、公开、公正的理念,更主要的还在于其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是听证发展的历史机遇,而听证发展又为推动改革开放提供了必要的机制基础和法律保障。

  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听证,这一具有现代民主意义的制度,将逐步引入政府决策的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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