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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龄童被重复注射流脑疫苗 法院判决医院补偿费用赔偿精神损害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07日09:17 法制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万里记者刘建)幼儿接种疫苗本是为了增强免疫力,保障身体健康,但因医院的疏忽,居然使本应间隔3年复种的流脑疫苗在短短6天内两次注入一名三岁幼儿的体内。事发后,其母亲以该幼儿的名义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医院方面补偿原告医药费1273.99元、交通费507元,并赔偿精神抚慰费2000元。

  2001年11月5日,三岁的小懿在母亲的带领下,根据所在地区地段医院的书面通知来到医院,接种了流脑疫苗。接种以后小懿未出现异常。同月11日,小懿母女又按照《儿童预防接种证》上该地段医院预约的日期,持证前往接种同种疫苗。护士验证以后进行了接种。当注射完毕之后,医院方面才发现小懿属重复注射,按正常情况应该是间隔3年复种一次,而现在才过了6天。小懿回家后,当天下午就开始发烧并伴有剧烈咳嗽,被急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支气管炎。在随后的数月中,小懿的病情时轻时重,前后看病十多次,病重时还曾留院观察。其间,小懿的家人与该地段医院多次交涉未果,小懿的母亲便以女儿的名义告到了浦东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6932.22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医院方面承认由于其工作疏忽,造成小懿6天内两次注射同种疫苗,但认为该疫苗只能引起发热的症状。原告方诉称的注射后的症状与注射该疫苗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委托的上海市预防接种反应鉴定委员会的综合分析认为:

  一、小懿反复发作呼吸道感染与重复注射流脑疫苗无直接关系,患儿在重复注射时可能已潜伏感染,属偶合可能性大;二、该地段医院重复注射流脑疫苗系差错,属管理不善,应加强管理及接种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法院认为,预防接种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被告作为预防接种的实施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原告重复注射流脑疫苗的差错,在客观上给原告及该独生子女家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鉴定机构分析认为原告的病情与被告重复注射无直接关系,但未否认两者之间可能存在诱发关系。在诉讼前双方协商时,被告曾承诺负担医药费、交通费,现原告主张该项费用,可由被告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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