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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得到执行的判决书能否作为“拍卖标的”拍卖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07日09:56 法制日报

  法律的公正使武汉市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确认,但在交了近二万元的执行费后,却因种种原因致使判决书迟迟得不到执行。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只好将判决书作为“拍卖标的”打对折送进了拍卖行进行拍卖

  讨债受阻 起诉赢得百万元

  武汉市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以下简称新洲粮食公司)是一个中型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新洲区80万农民每年的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关系着新洲全区农民的切身利益。

  方杨粮油管理所、周铺粮油食品贸易公司和双柳粮油食品贸易公司是直接隶属于新洲粮食公司的三个二级核算单位。他们在粮食销售过程中,与武汉第二面粉厂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鉴于对彼此商业信誉的信任,双方在购销过程中甚至可以“先取货,后付钱”或者“先赊账,以后再还”。就这样,自1993年7月至1997年年底,武汉第二面粉厂分别欠方杨粮油管理所、周铺粮油食品贸易公司和双柳粮油食品贸易公司货款累计达134.8万元。

  由于我国粮食体制的改革,新洲粮食公司也面临市场经济的考验,经营情况每况愈下。为了加快资金周转、扭转不良的经营局面,新洲粮食公司多次敦促武汉第二面粉厂还清欠款,可对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之下,方杨粮油管理所、周铺粮油食品贸易公司和双柳粮油食品贸易公司同时于1998年向武汉市石乔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武汉第二面粉厂支付货款及延期货款利息。武汉市石乔口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开审理。由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法院于1999年4月和6月做出如下判决:武汉第二面粉厂应偿还新洲粮食公司134.8万元货款以及同期银行利息,同时承担原告垫付的两万多元诉讼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到此,公正的法律为多次讨债未果的新洲区粮食公司讨回一个公正的说法。

  执行不力 决书成“白条”

  10天就这样过去了,武汉第二面粉厂却没有任何履行债务的迹象,新洲粮食公司在等待中似乎预感到这场官司可能是“白打”了。

  新洲粮食公司清收办负责人吴金堂再也坐不住了,他立即会同农发行新洲支行的清欠人员从新洲赶往武汉第二面粉厂要求对方履行判决书的内容。但第二面粉厂以该厂为特困企业、尚未恢复正常生产为由,拒绝履行义务,甚至还提出了免除履行债务的要求。然而新洲粮食公司自己也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企业不但亏损严重而且还欠着银行上亿元的贷款。

  据调查,第二面粉厂被武汉市政府列为改制企业之一,这就说明该企业并非为特困企业,因为改制企业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有一定经济效益;有市场畅销的拳头产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过硬的领导班子。让新洲粮食公司气愤的是:身负“巨债”的第二面粉厂厂长坐着进口小轿车跑业务,厂里大大小小的货车也有十多辆。“就算没有现金还债,货车、面粉、包装袋总可以抵债吧!”吴金堂气愤地说道。

  1999年8月,新洲区粮食公司只好申请石乔口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交付了2.02万元的执行费。虽然石乔口区法院三换执行法官,执行结果却如石沉大海。石乔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法官也有自己的苦衷。执行人员到第二面粉厂跑了很多次,可这个案件确实难以执行。“现在,‘执行难’是全国性的普遍问题。案件执行和社会稳定的矛盾很大,特别是像第二面粉厂这样的企业,偿债能力差,很多职工连基本的生活费都难拿到,我们法官哪能忍心再挖他们一块肉?”一位接受采访的法官如是说。

  无奈之下,吴金堂走进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这些机关也向石乔口区人民法院发出了“立即执行”的督办函,但依然没有任何结果。官司赢了,却拿不到一分钱,还赔进了诉讼费、执行费和路费近十一万元。新洲区粮食公司讨债陷入了困境。

  首吃“螃蟹” 判决书要拍卖

  1999年9月,新洲粮食公司再度陷入危机,整个公司一千二百多人待岗,七百多人提前内退,四百多人退休。每天总有二十多人找到公司财务科、政工科,要求发工资或恢复工作,不计其数的人打电话质询,直急得公司领导如热锅上的蚂蚁,团团乱转。

  怎么办?一位负责人突发奇想:找一家拍卖行,将武汉市第二面粉厂拖欠的货款及利息共计一百五十多万元作为拍卖标的,准备公开进行拍卖。这一建议立即得到公司的支持,还决定将拍卖价格定为标的额的一半约七十五万元。公司随即委托该清收办负责人吴金堂办理。

  饱受讨债之苦的吴金堂立即携带“公司委托书”和“判决文书”等文件赶赴武汉市找到湖北诚信拍卖行、湖北国际拍卖中心和武汉泰和拍卖行。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湖北诚信拍卖行和湖北国际拍卖中心推掉了这块“送上门的肥肉”。而武汉泰和拍卖行则表示可以拍卖新洲粮食公司的判决书,但将拍卖物的性质定为“债权人权益”。泰和拍卖行的“拍板”无疑为新洲粮食公司在黑暗中送来了一丝光亮,新洲粮食公司的大胆创举,也无疑造就了武汉乃至全国第一个判决书拍卖案,成为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人”,顿时引来舆论哗然。

  武汉泰和拍卖行认为,法律判决书认定了新洲粮食公司的权利,这也是武汉第二面粉厂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该债权可转让给他人,拍卖公司拍卖的是“债权人权益”。此前,泰和拍卖行也曾主拍过类似的银行债权。如果拍卖成功,拍卖行将只收取新洲粮食公司少许费用,力促法律“白条”得以兑现。

  武汉第二面粉厂闻讯后立即就此事发表声明,新洲粮食公司单方面拍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面粉厂将不认“新主人”。

  武汉市拍卖中心的一位拍卖师说,只有判决书变现成“标的物”才能拍卖。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后,若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变成“标的物”后,拍卖公司方可进行拍卖。而判决书只是一个法律文书,若执行不了,就没有拍卖价值。

  武汉市的一位资深律师认为,根据新的合同法规定,法院的判决是一种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书,债务的转让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而债权的转让只须通知到债务人,而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所以新洲粮食公司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过拍卖行进行拍卖,其实质是转让其债权的行为,只要通知到债务人并且经过法院同意,这样的做法是可行的。

  新洲粮食公司拍卖其债权的消息传出以后,来自全国各地的竞买人纷纷赶到武汉市新洲区。有人要求用自己的“专利”交换“新洲”的债权,有人当即表示愿付75万元买下判决书,再向第二面粉厂讨还150万元的欠款,甚至还有一些有“门道”的人想通过其他手段来收回欠款。但经过进一步了解案情后,竞买人都“退缩”了:花巨资把“法律白条”买到手后,何时能兑现?最终能不能兑现?

  中国首例判决书的竞拍就这样流产了,新洲粮食公司不得不悻悻而归。时至2001年9月,转让债权一事又一次“柳暗花明”,北京一家单位知晓此事后,开始与新洲粮食公司进行洽谈。截至10月25日一切事宜双方均已谈妥,新洲粮食公司只需翘首等待12月正式签订合同。

  各方争论 法律尊严面对打折

  判决书能否拍卖,新洲粮食公司的拍卖行为对我国法律有何冲击,在我国现今“执行难”的气候条件下,这种“惊人之举”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影响和法律效果呢?

  一位经济学教授认为,判决书被打折拍卖,说明债权人企业对法院执行已失去了信心。假如判决书能打折,那么这无疑给债务人企业开辟了一条生财之道。欠钱怕什么?只要等到债权人失去了耐心,不得不拍卖法院的判决书时,债务人就可以半价买断债权,就等于是只用了一半的钱履行了债务,这种“空手套白狼”的买卖绝对划算。既然判决书因执行而打折,就意味着执行不下去时就可以不执行,不能全部执行时就可以部分执行。这样的话,“执行难”的问题不就“迎刃而解”了吗?如果真是这样,这实在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武汉大学一位专门研究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教授认为,“企业扶困”不是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定理由。地方行政机关下达的“企业扶困,暂停执行”的红头文件,也不是人民法院延缓法院判决执行的法律依据,被执行人岂能用政府的“解困文件”作为逃避债务的幌子?相反,如果被执行人是依仗“特困企业”作为护身符而逃避债务,其最终结果不只是自己不可能脱贫,而且还可能拖死“两家人”。

  有的人甚至认为,判决书拍卖卖掉了法律的尊严。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案件做出的权威性判定,是国家审判权的最终体现,代表着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然而在新洲粮食公司一案中,它却没能显示出其应有的威严与作用,面对一个简单的债务纠纷而束手无策。在苦苦等待之后,对法律失去信心的新洲粮食公司最后以半价“大甩卖”的方式将其推上了拍卖会,这是法律遭遇的尴尬,更是法律的悲哀。在这里,拍卖的不仅仅是一纸文书,更是法律的尊严。

  然而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武汉市新洲粮食公司通过拍卖法院判决书来摆脱目前的经济困境,这种做法不但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而且它对我国解决目前“执行难”的问题无疑提供了新的思路。北京恒城律师事务所的赵国华律师指出,新洲粮食公司拍卖法律确认其合法权益的生效判决书,是其对自己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表现,这本来就无可厚非。该公司将价值一百五十多万的合法权益降为一半进行拍卖,使得遥遥无期、几乎已不可能实现的债权利益变成现实,这对盘活企业资金,恢复生产经营,摆脱目前的困顿状况,无疑是切实可行的。虽然新洲粮食公司的这种做法在我国的法律中还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我们可以在执行程序的执行和解规定中找到它的可行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和被执行人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达成和解,即申请人既可以允许被执行人减半履行债务,也可以暂缓履行债务,甚至也可以完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针对此事,最高人民法院的某位法官谈道,通过拍卖来转让法院判决认定的债权,这种做法有欠妥当,判决书是国家审判机关实施审判权的集中表现,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性。新洲粮食公司的这种做法缺乏对法律权威最基本的尊重和信任。如果本案只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并未进入法院诉讼程序,那么根据处分原则的规定,债权人是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他人。但是本案经过法院判决且进入执行程序,表明债权人已经借助公力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它的私力救济手段就要受到限制,不能再将自己的债权任意转让出去。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凤海指出,本案拍卖的并不是法院的判决书,而是债权人权益,生效的判决书是不能被拍卖的。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债权人,它是有权对自己的实体权益进行处分的,当然这种处分也是得到法院的支持才能进行。

  对于新洲粮食公司的做法,有关人士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法律界普遍认为此举不失为解决“执行难”的新思路,但也要注意其操作的可行性及规范性。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法院应加强对其操作过程的监督和审查,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其他恶意串通危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出现。

  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老大难问题,为此,1999年还专门被定为全国法院执行年。法律学者也从各种不同的角度为解决这一难题献计献策。武汉市新洲粮食公司通过拍卖判决书来实现债权的做法,不仅让我们从中看到了执行工作的复杂和艰辛,同时也对我国传统的执行方式提出了新的探索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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