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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列入立法计划两年后仍然难以出台 机动车停放立法难题重重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07日14:23 深圳商报

  【本报讯】 (记者张惠屏)停车场丢车后索赔纠缠不清的事儿在深圳屡有发生。1999年,为了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问题,起草机动车停放条例列入了我市当年的立法计划。如今两年过去了,这项法规仍然难以出台。记者采访我市立法机构的有关专家、学者后发现,起草机动车停放条例遭遇重重难题。是车位使用费还是车辆保管费?

  不少法律专家表示,如果单纯从解决停车难这个角度出发,起草这项法规条文并不太
难,但困难的是车在停车场丢失后的责任问题如何解决。

  车主认为,我交给停车场的是保管费,车丢了停车场就得赔。停车场方面则认为,车主交的费用只不过是车位使用费,不是保管费,车丢了我们不赔。我市在近几年来,车主和停车场为了赔偿问题而对簿公堂的事时有发生,而司法界对这个问题的判决也存在很大争议,甚至出现了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判决截然不同的事例。

  1997年5月,林某的车在我市某公寓停车场停放后被盗,林某一纸诉状将停车场告上法庭。受理此案的罗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停车场在合同中的义务是保管车辆,防止车辆丢失、毁损,但本案被告在有人驾驶原告车辆出停车场时,未能有效利用挡车器拦停验证,致使原告车辆被盗,被告有错,应赔偿原告失车损失。

  停车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撤销了罗湖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停车场收取费用的发票上写明是“停车费”,收费标准并非是保管费标准,双方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被上诉人使用的小车未按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停放而且停放在小区的消防通道上丢失;且该车被他人驾驶强行冲出停车场,停车场为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截然不同的判决给机动车停放条例的起草提出了一个难题:如何在立法中给停车场的收费进行明确的定性?收费是车辆保管费还是车位使用费?收费定性出现多种意见

  提到停车场收费性质问题,我市在立法调研过程中遇到了多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将停车场的收费定性为车辆保管费,丢车后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停车场可以提供车辆保管服务,也可以提供场地有偿使用服务,但这需要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有个互相认可的问题,停车场可以通过明示、告知等方式表明其停车不同收费的性质,车主进入停车场时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领取不同进车卡。比如:要保管的车辆领取红卡,要停车位的领取绿卡,但这种方式的过程太复杂,停车场方面要准确向车主表明原意难度较大。

  第三种意见是:停车场收费应视停车场性质分为车位使用费、车辆保管费、车辆停放管理费三种。公共经营性停车场收取车位使用费,车位所有权属业主的住宅区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管理费,安全防范条件好的停车场可收取车辆保管费。这样,不同的收费对应不同的权利、义务,因丢车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从根本上解决停车场经营者、保险公司和车主三者的责、权、利关系。

  第四种意见代表大多数停车场经营者的意见:如果把停车场收费定性为车辆保管费的话,那么停车场现行的收费标准必须相应提高,车在停车场丢了停车场负责赔偿。否则,在停车场丢一辆车就得把经营者全年的收入都给赔进去了。第五种意见代表大多数车主的说法:把停车场的收费定性为车辆保管费再好不过,车丢失后赔偿责任非常明了,但是要相应提高收费则要认真进行可行性论证。深圳的私家车越来越多,停车也不是一次两次的问题,天天都要停车,如果每次收费都得提高5块、10块的话,一年下来费用也不少,这样谁受得了?立法,如何找出平衡点

  市法制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为收费定性将导致许多矛盾的发生,如何平衡这当中的各种关系,让停车场经营者和车主都皆大欢喜就显得特别复杂。

  现在,许多停车场在入口处明示:停车收费属车位费,但是提供的收费发票却是“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保管洗车及配套服务定额发票”,这些都为丢车后所发生的赔偿纠纷埋下了伏笔。收费定性后将直接涉及收费标准提高与否、赔偿责任问题,如果把收费定性为保管费而收费标准不提高的话,许多停车场经营者肯定不干了,因为他们承担的法律责任比以前大了。目前,我们的政策是鼓励社会力量办停车场,这样一来,势必影响社会力量办停车场的积极性,我市停车难的问题将更难解决。但是,如果收费定性后收费标准提高的话,许多车主又难于接受。因此,我们正在努力寻找一个平衡点:条例的出台应该是既鼓励社会力量办停车场,又让车主能接受,同时还能保证万一发生丢车后,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解决这种纠纷。住宅区不该等同一般停车场

  在立法过程中,有些人提出这样一种意见:住宅区的车辆停放和一般停车场的车辆停放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物业管理不应该再向业主收取车位费。持这种意见的理由是:一般停车场只有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车位的有偿使用,但住宅区的停车场性质与此却不一样。不管是商品房还是福利房,停车场属住宅区的公共地方,业主在购房时已经分摊了这些公共地方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一些商品楼也已经把车位卖给了某个业主,这些公共地方的使用权在业主手中。在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是没有资格向车主收取车位费的,他们只能对此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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