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桐梓县元田水泥厂诉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假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确认桐梓县质监局对元田水泥厂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效。对于这份判决结果,桐梓县元田水泥厂委托代理人1月6日向记者表示,该厂将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
质监局:水泥不合格
2001年4月6日,桐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该县房管所修建工程队的书面举报,称该工程队在承建新站中学教学楼工程中使用了桐梓县元田水泥厂生产的不合格水泥,导致建筑质量不达标,要求桐梓质监局对此事进行调查。当天下午,桐梓质监局即派员赶到工地现场进行调查,并对所剩余水泥进行抽样封存。
同年5月16日,遵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对送检样品进行了检测,结论为:该批产品质量不合格。据此,6月15日,桐梓质监局向元田水泥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该厂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没收违法所得1.8万元;3、罚款5.4万元。
水泥厂:抽取样品有诈
对于桐梓质监局的调查和处理决定,元田水泥厂表示该厂事先不知晓送检样品的来源和性质,并强调质监局抽样时没有该厂人员参与,因此该厂不认可桐梓质监局的检验结果。
桐梓元田水泥厂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厂生产的这批产品是经检验合格后才出厂的,没有质量问题。该负责人向记者强调,桐梓质监局在下达处罚前未告知该厂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未告知该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同时,元田水泥厂经过调查发现,在该建筑工地现场所使用的水泥品牌多达4种。
2001年6月26日,元田水泥厂以桐梓质监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桐梓质监局撤销对该厂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质监局胜诉
2001年7月26日,桐梓县法院行政庭公开审理该案。在庭审中,原告方认为质监局在现场取走的是已经超过使用有效期的水泥样品,并不能证明元田水泥厂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但桐梓质监局坚持认为所作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桐梓县法院认为:桐梓质监局将相关检验报告送达给原告时,原告虽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认可”,但没有提出申请复检,所以应视为原告已经承认检验结果。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桐梓质监局于2001年6月15日对元田水泥厂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全部由原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元田水泥厂以“原判事实错误”为由上诉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否定行政机关调取证据合法性的依据不充分,遂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原告要求进行再审
桐梓县元田水泥厂的委托代理人告诉记者,这场诉讼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执法部门所抽取样品的合法性上。目前原告方称已经掌握了桐梓质监局违法收集证据和涉嫌制造伪证的最新证据,因此这位代理人说他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
桐梓县技术监督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法行政、维权打假是技监部门的初衷,但没有想到合法的处罚决定竟会招来官司。元田水泥厂的负责人对记者说,企业理应拥护和支持国家有关部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决定,但这些执法行为本身应该符合法律程序,而企业正当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维护。 (唐正平 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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