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 楚天都市报4日,湖北随州市曾都区法院依法判决原随州市淮河镇镇长胡志清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曾都区检察院指控:2000年8月,随州市升级庆典焰火燃放晚会由淮河镇政府承办,胡负责此项工作,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隐瞒上级拨款之手段,胆大妄为,将市领导亲自签批给淮河镇政府的一笔10万元焰火拨款贪污,并于11月21日以其子的名字存入随州市某房地产
另查明,胡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和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向曾都区纪委写了检讨书,供述了自己贪污的犯罪情况:1998年2月,胡从原淮河镇政府帐上拿10万元存入随州市某公司内部银行,以企业债券形式存期一年,到期后胡将本金归还给淮河镇政府,结算利息1.45万元被其私吞。
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易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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