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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打埋伏 不加说明算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08日03:17 辽沈晚报

  本报讯记者商越报道 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计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列举了虚假馈赠、虚假折扣等13种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不加解释的“买一赠一”已确认属违法,那么,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妙的“以旧换新”算不算偷换概念的欺诈行为?昨日,接到一位读者的咨询电话,质疑现在正在电视上大行其道的“××冰箱,以旧换新”广告词。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昨日记者走访了沈阳街头多家商场,发现很多商场的一些电饭锅、冰箱、自行车销售柜台前都有“以旧换新”字样。一件旧货真的能换回一件新货吗?详细询问之后才会发现此“一”非彼“一”,以“旧”并不能换“新”,折合的人民币只够新货价格的一个零头。

  昨日记者就此咨询了辽宁省工商局消保处工作人员,据介绍,“以旧换新”的广告语应在后面附加解释说明,同时还应根据具体案例看商家是否有主观故意性,否则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第6款“以店堂告示、现场演示、雇佣他人诱导等方式,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即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据悉,沈阳有关物价部门正在对新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加紧领会学习,监督查处。依照这一规定第5条,对违价行为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人民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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