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广州吉利汽车足球俱乐部状告中国足协侵害其名誉权官司今天又有新闻:针对被告中国足协日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广州吉利俱乐部今天给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中国足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几点法律意见》的答辩书。
这份法律意见书认为中国足协的管辖权异议既违背客观事实,又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是因提供失实新闻材料所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依法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 受案范围。在侵权的法律问题上,中国足协没有司法豁免权。并且,国家法律所赋予中国足协的管理权仅限定在体育竞赛领域。在竞赛领域中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不能延伸到民事法律领域。中国足协的侵权行为已经超越了其在体育竞赛中所享有的行业管理的权限。原告提起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名誉侵权所引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这份法律意见书指出:我国目前并不存在法律认可的体育仲裁机构,中国足协认为本案应属体育仲裁机构管辖的观点毫无现实意义,只是在为逃避司法介入寻找理由。因为,本次纠纷是发生在体育活动之外的一个单独的民事行为,纠纷并不在“竞技体育活动”的范围内。此外,体育法第三十三条第1款虽然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但该条的第2款规定“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目前,国务院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我国至今为止,事实上还没有设立过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
意见书还指出:中国足协认为根据其章程和所谓的国际惯例司法不能介入足球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中国足协章程中,的确规定了俱乐部与中国足协之间的争议不得提交法院。但“争议”,应当是仅指足球行业规则范围内的争议,而不是超越行业规则、涉及到法律领域的纠纷。如果把章程看作是中国足协与俱乐部之间的一种约定、一种协议,那么该条款是由中国足协单方设立的格式条款。虽然中国足协常委会对该条款有解释权,但中国足协的解释决不能违反法律作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解释同样必须不违反法律。从该条款规定的内容上看,中国足协下设的诉讼委员会最多只能算是一个中国足协内部的复议机构,其不具有任何的司法权、仲裁权。中国足协并不具有法定的终局裁定的权力,其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只要被认为是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在法律意义都是可诉的。严格地讲,中国足协在管辖权异议中的陈述实际上混淆了“体育规则”和“诉讼权利”这两个概念。
意见书还认为,在程序上,中国足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混淆了法院“主管”和“管辖”的概念。中国足协没权对法院的立案权提出程序上的异议。
广州吉利汽车足球俱乐部副总经理鲍仲良于今天上午10时多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这份法律意见书。下午,鲍仲良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对记者说,这份法律意见书主要是针对中国足协引用民法通则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四条有关排除司法介入来进行反驳的。我们的诉讼是针对名誉侵权的,我们并没有希望通过起诉来使法院纠正足协对我们的处罚。足协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害名誉权的情况,首先没有仔细调查而作出了对我们的处罚,其次把处罚决定通报给了媒体,而最终对我们造成了名誉侵害。
鲍仲良说,其实从一开始,我们是希望通过起诉足协名誉侵权而把司法引入到中国足球中来,从而引起人们对足球黑暗面的重视,至于我们能不能胜诉都没有去考虑那么多。现在,我们的努力终于得到了回报,全国上下都在对假球黑哨一片喊打,而且司法介入足球已经有了希望,对此我们尽到了自己的努力。(本报广州1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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