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2月28日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七人至九人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超过七十名的,主席团人数不超过十一人。”
二、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闭会期间的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成员举行会议,讨论有关事项。
“有关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事项,应当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
四、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条序相应调整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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