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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08日14:36 天津日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刘平 通讯员郝灵节)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通知要求,本市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据了解,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将现行的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办法,调整为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
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调整后死者单位仍然负责到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购买《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其标准为:因公牺牲,发20个月工资;一般病故,发10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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