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日A4版《他要用录音告倒妻子》的主人公陈勇,7日对记者反复叮咛:一定要帮他咨询一下,将录音作呈堂证据,究竟如何操作。
这是昨日看过该报道后,打进本报热线的众多读者追问的同一个问题。
就此,记者昨日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不能滥用
“并不是每种录音、录相都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昨日,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教授李祖军特别强调。
李祖军称,对于恶意录音或擅自将窃听器装入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都将不被采纳。只有当录音、录相较客观、连贯,才能作证据。他特别指出,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相,法官可“酌情采纳”。
李教授还透露,其实早在1年多以前,我国就蕴酿出台《证据法》,但一直不成熟,才先抛出了此次的司法解释。它的出台,会让整个民事审判更加规范,并与国际接轨。
更易取证
维俞律师事务所丁维俞律师对此则很兴奋。他认为,这一司法解释为律师提供了更大的活动空间。对律师的取证技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一步,律师中极可能掀起学习录音、摄像的热潮。以前不少案子由于录音、录相不能作为证据,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丁维俞律师预测,这一解释最直接的后果是,以前常因无法取证而陷入僵局的离婚、经济官司,将更容易水落石出。
不太乐观
也有部份法律界对这一新生事物抱悲观态度。他们认为,音相取证是否合法,很难认定,会纠缠不清。
一些人士担心,“规定”出台后,会造成相当一段时间的混乱,就像新“婚姻法”出台后捉奸成风一样,录音、录像成风,造成滥用,给判案带来一定难度。不法分子也会利用这一“规定”,大肆兜售偷拍、偷录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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