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唐宜贵通讯员李文锋) 喝醉酒后的杨某在树下“方便”时,与人发生纠纷,被湖北宜都市警方依法约束后,杨以公安人员在约束其行为时将其致伤,向该市公安局索赔。昨日获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杨的诉讼请求。
1999年5月4日,宜都市陆城人杨某酒后到该市某厂办公室门前树下“方便”,后因被该厂女职工发现而引发纠纷。纠纷中,该厂一职工李某用拳头将杨的左眼部打伤。事后,宜
事后,杨先向宜都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打伤其眼睛的李赔偿医药费及相关损失。在获判赔后,又以身上其它伤势为公安民警所致为由,将宜都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予国家赔偿8000余元。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杨所称民警在对其约束过程中有殴打行为,无有力证据。且民警在杨某自身行为不能自控时,使用手铐等警械符合相关规定,遂依法驳回杨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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