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靖)昨天,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原海关总署调查局副局长王立伟受贿30余万元一案作出判决,王立伟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同时追缴人民币24万元。
现年45岁的王立伟因涉嫌受贿于2001年3月29日被东城区检察院正式逮捕。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6年间,王立伟利用担任海关总署调查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香港盛康 国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民币13万元及手机一部,然后受托介绍盛康公司的人员结识天津海关官员,请求天津海关相关人员对其从天津进口货物予以关照。王立伟用收受的钱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将车的牌照上在其亲戚名下。
1996年,王立伟身为总署调查局副局长,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向他人索取贿赂10万元。此外,1995年至1996年间,王立伟还收受境外一家公司“活动经费”10万元,并许诺为该公司宁波办事处油品被扣一事向宁波海关办案人员疏通关系,后因得知此案涉嫌走私,便将这10万元退还给中间人。
据该案审判长马建法官介绍,庭审期间,王立伟曾表示,他“不熟悉刑事法律,对自己的行为不能确定性质,自认为没有犯罪的故意,但尊重法院的裁判。”马建还说,一般在受贿案件中,物证和书面凭证往往不是特别充分,但本案的证据和王立伟本人的供述完全能够证明受贿罪名成立,只是在受贿的原因、细节等方面王立伟进行多次辩解。法院宣判后,王立伟说判决结果有些“出乎他本人的意料”,至于是否上诉,还没有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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