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小的村官,却有不小的胆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别人挪用公款20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以致案发后无法挽回经济损失。此人就是澄江县凤麓镇北门村第四村民小组小组长张兴春。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去年6月,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立刻查办了此案。检察官们反复调查取证,查明的事实为:1997年底,张兴春的“哥们”潘玉明多次找时任该村小组长的张兴春商量, 要求张兴春用该村小组的存款单为其作担保抵押,欲从银行贷款20万元,并讲好贷款到手之后送给张兴春2万元好处费。张兴春积极找本组其他干部商议此事,并于1998年1月23日,张兴春、潘玉明及其他2名村干部,带着村小组的两张存单到县农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手续。当时,因为银行不同意贷款,此事未能如愿。一个月后,潘玉明再次找到张兴春,二人共谋,以改变借款人的方式,擅自用本村小组首次放在县农行的两张共286579.35元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存单作抵押,以张兴春为借款人,从县农行贷出20万元贷款,并由潘玉明取出后用于其承包的装修工程等开支。1999年2月27日贷款到期,潘玉明无力偿还,被县农行从抵押存单上扣出本息罚金224633.02元,给集体和群众造成了巨大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张兴春并没有得到2万元的好处费,至案发时,仅得到潘玉明送上的4000元。案发后,他才幡然悔悟,真正明白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在犯罪。
去年8月16目,澄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张兴春、潘玉明挪用公款罪向澄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潘玉明与被告人张兴春共谋,利用被告人张兴春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遂判处张兴春、潘玉明有期徒刑各10年,张兴春、潘玉明违法所得224633.02元,依法追缴退赔澄江县凤麓镇北门村委会四组。( 肖凤珍)
订短信头条新闻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