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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高院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 私人侦探仍然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10日04:41 北京晨报

  2001年年底,有一件事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大的震动,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这项内容迅速被媒体炒热,进而被演绎为“偷拍偷录合法化”。既然“如此”,那么靠偷拍、盯梢谋生、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私人侦探是不是也可以堂而皇之地走到阳光下,获得合法的身份了呢?

  私人侦探吃“隐私”饭

  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私人侦探所出现在1992年的上海,可是不久就夭折了。现在全国共有上百家从事私人侦探的机构,可是在他们的营业执照上你是绝对看不到“私人侦探”这四个字的,他们从事的只是“信息咨询”或者“民间调查”。

  没有正式名分的私人侦探吃的是隐私这碗饭。其中最大的一宗业务就是帮助妇女侦查“第三者”。在私人侦探机构中,一般都会配备偷拍机、微型照相机等设备,用于跟踪、盯梢、偷拍、偷录。有的私人侦探还可以帮人离婚。他们会派人去勾引不愿离婚的一方,如果能够成功地拿到证据,提出离婚的一方就可以达到目的了。

  私人侦探不能注册

  私人侦探的工作常常会触及他人的隐私,甚至会在社会上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因此早就被列入了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明令禁止的范围。

  北京市工商局有关人士对记者说,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严格遵照《公司法》和《国务院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目前北京尚未注册登记过一家私人侦探所,打着“信息咨询”或者“调查”的招牌从事私人侦探显然超出了经营范围。

  当记者向公安部有关部门咨询时,他们表示,1993年公安部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公通字〈1993〉91号,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被明令禁止的“业务范围”包括:受理民间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查找亲友,安全防范技术咨询及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调查等。迄今为止,他们从来没有接到过这项禁令被取消的通知。

  “未经同意”有严格限制

  既然这样,为什么有人会重提私人侦探合法化这个老话题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认为,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公布后,有些媒体误解了“未经同意”这个内容,忽视了其中的严格限制。

  对于这个话题,黄庭长出言非常谨慎,他说,由于一些媒体在报道中望文生义,近日许多媒体在采访中都会提及偷拍偷录这个话题,他都没有简单作答。因为“未经同意”的情形是千差万别的,比如银行内的录像与去别人家安装窃听器,前者虽未经储户同意,但是是合法的,后者则是非法的。所以在解读“未经同意”这句话时,一定要把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作为前提。

  《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刘桂生认为,民事案件中的取证是律师的工作之一,律师取证当然不能采用非法手段。侵犯他人隐私的偷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相信律师界不会误解“未经同意”这一点而去非法取证。晨报记者赵孟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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