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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引出的话题 农村的行政执法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10日09:51 法制日报

  去年末,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组来到沈阳市东陵区检查,发现该区人民政府自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受理的5起行政复议案全部以撤销乡镇政府的处理决定为结果,这种全部以“民告官”获胜的现象引起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极大关注。

  案例回放

  案例一:2000年5月,东陵区满堂满族乡村民徐玉花为发展畜牧业买了两头牛,在其房西侧盖了一间简易牛棚。在牛棚即将完工时,住在房后的邻居赵某找到徐家说:“你家牛棚后墙正冲着我家的大门不吉利,应该马上拆掉。”“我家的牛棚盖在自己家的土地使用证规定的范围内,你说拆就拆,那不行。”徐家据理不让。后来,赵家便托熟人找到乡政府土地办说徐家牛棚属违章占地行为。11月9日,乡政府给徐家下了“宣布其土地使用证作废,限三日内拆掉牛棚”的《通告》,并将《通告》张贴全村。这样一来,给徐家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11月20日,徐玉花向东陵区政府申请复议。

  经东陵区政府审理查:1、申请人的土地使用证是由满堂乡政府填报,东陵区规划土地局核发。满堂乡政府宣布该证作废属越权行为;2、申请人的土地使用证与档案不符,不能视为申请人的过错,更不能以此为依据宣布土地使用证作废,限期拆除牛棚无法律依据;3、《通告》无任何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三)项之规定,决定撤销满堂乡政府2000年11月9日作出的《通告》。

  案例二:东陵区汪家镇养竹村村民蔡淑珍因不服汪家镇政府2000年4月6日作出的《对蔡淑珍上访水田承包地问题处理意见》,依法申请复议。

  经东陵区政府审理查:养竹村在调整土地时,分地顺序排列与抓阄号不一致。被申请人以村民柏某分地期间申请人不同意柏某排在最后地块而离开了分地现场,使分地工作无法进行为由,作出将柏某的地分在申请人所分地之前的处理意见。对此,被申请人只提供了养竹村委会及村民柏某的两份证实材料,不能充分证明事实的存在。因此认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三)项之规定,决定撤销汪家镇政府《对蒋淑珍上访水田承包地问题处理意见》;由汪家镇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案例三:东陵区高坎镇仁镜村村民苏世君在1985年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中没有分到承包土地,便从村民金某借了6亩地种食用菌。由于一化工厂排水污染,使食用菌蒙受损失而破产,要求村委会给予赔偿。2001年5月30日,高坎镇政府在《关于仁镜村苏世君上访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中作出不应赔偿的处理决定。经东陵区政府行政复议审理认为,此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属于行政赔偿,因而撤销了镇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

  ……

  当事人如是说

  对于能够冲破“屈死不告状”旧的传统观念,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农民来说,这“五战五胜”的确是一个不小的胜利,他们称得上是为推进我国民主法制进程写下了光彩的一笔。为此,笔者走访了几位案例中的当事人,想听听他们是怎么说的。

  徐玉花:起初,俺面对乡政府打官司心有余悸,怕打不赢,俺爹也说:“古人说,屈死不告状,花儿,官司难打你就别去打了。”俺爹这么一说,反而增添了俺打赢这场官司的信心。屈死不告状,那是哪个朝代的事,如今改革开放了,就不信有理没地方说,有屈没地方伸!于是,俺多次骑车到城里买法律书,咨询律师。通过努力,俺终于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俺爹看到牛棚里的奶牛时,两眼眯成一条缝,花白的胡茬翘得老高,乐得都合不拢嘴。

  蔡淑珍:当时分地时,村干部私心作怪,有偏有向,使我两年没承包地种。地是俺的命根子,没有地,俺一家老小怎么活呀!于是,我就找村委会、镇政府,最后由大东区政府撤销了镇政府的决定,去年初俺才分到了承包地。打这官司时多亏在城里当律师的表哥帮了大忙。他给俺逐条逐句地讲解行政复议法。经他这么一讲解,俺心里一下子敞亮了许多。现在回头一看,俺感到光种地不懂法还真不行,而只有知道了什么是法、怎样用法,能分清是非,种地时心里才踏实,日子才有奔头。

  陈国福(东陵区政府法制办主任):案例三中高坎镇政府的处理决定有明显的错误,它不属于行政赔偿案。所以在作决定时,就不存在赔偿不赔偿的问题。这说明办案人员在受理案子时,对案情定性不准。这五个案例说明,在农村基层政府行政执法上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乡、镇政府、执法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缺乏认识,存在着怕败诉而不作为的现象;二是有些执法人员素质偏低,糊涂官判糊涂案;三是确有少数执法人员感情用事、执法不公;四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遇到官司不知道怎么去打,对法律了解甚微。要使村、乡、镇组织和政府适应农村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依法办事依然任重而道远。

  张长海(东陵区副区长):现在农民的法律意识正在觉醒,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民的法律意识更强一些。过去,农民集体上访,到政府门前席地而坐,任你怎么劝说,他们就是不走。还有的村民干脆合伙开着拖拉机进城上访。现在,这种现象虽然少了,但农民上访的方式改变了。他们已经拿起了法律武器,走上了法律程序。这样一来,我们乡、镇、区县一级的政府的应诉能力相比之下就显得不足了。比如有的村民到北京去请律师为自己打官司,我作为旁听人耳闻目睹了官司的审判过程,为政府应诉人缺乏应诉能力而汗颜。作为基层政府的执法主体,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这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一重大课题。

  专家说法

  作为村、乡、镇一级组织和政府如何做到依法治村、依法治乡、依法办事,有人说,这是一时难以回答的问题。有人则说,它并非是一个不能回答的问题。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WTO世贸组织的加入,要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直到依法治乡、治村,这在我国民主法制进程中又是非回答不可的问题。如何回答这一问题,笔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尹良培(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沈阳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随着改革开放、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WTO的加入,我国民主法制的进程也逐步加快。上到国家的大政方针,小到百姓的衣食住行,时时事事都体现着法律的存在。行政复议法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监督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部法律颁布后,各地的实施情况并不完全相同,有的地方好些,有的地方差些。东陵“民告官”的案例生动地表明我国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迅速觉醒,越来越敢于和善于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农村的行政执法问题还比较突出。

  我国是农业大国,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从事农业。要想把农村的事情办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应抓紧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要把农村作为国家“四五”普法的重点地区,迅速掀起“送法到乡村,普法进农户”的群众性普法热潮。要使农民都知道,什么是法,怎样守法,如何用法律来维护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加强对村、乡镇组织和政府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提高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保证乡、镇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真懂法、会用法、用好法。第三,要建立一支思想过硬,法律专业素质高的执法队伍。目前,有的区、县行政复议机关仅有1人,有的没有专职复议人员,有的甚至没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这种情况应当尽快改变。可考虑适当增加法律工作者的人员编制,选派专业对口的大学毕业生充实到行政执法队伍中来。第四,行政复议工作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支持系统,涉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还不能满足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第五,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尚不明确,有待完善。第六,在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的过程中,要教育和帮助乡镇干部实现主仆关系的换位思考,变换角色,当好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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