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关注的新《婚姻法》刚实施不久,最高法院日前又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对该法实施过程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作了解释性规定,“同居”、家庭暴力等问题又成为众人关注的话题。
同居多年没登记也算夫妻
离婚要拿结婚证,可没办结婚登记的男女离婚该咋办?日前,太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离婚案:家住红旗小区的一对“夫妇”已经一起居住了13年,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二人现在要“离婚”,并在财产分配上产生矛盾。女方认为对方财产应属于共同财产,但男方则认为二人没有婚姻关系,更谈不上共同财产了。法院依据新《婚姻法》规定P定二人婚姻关系成立,并解除了二人的同居关系。
法官白俊峰说,以前除了事实婚姻外,没有登记的婚姻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但现在情况有所不同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要件,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其后的人如果要求起诉离婚,应当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法律认可其夫妻关系,然后按离婚诉讼处理,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律师杨红钰认为,表面上看起来离婚手续好像复杂了,但婚姻的严肃性越来越受到重视了。
“精神虐待”属家庭暴力
李女士在婚前曾犯过错误,她坦诚地告诉了丈夫并试图弥补。然而,丈夫虽口头上“不计较”,但内心的愤怒使他频频对妻子采取报复。“我不能和男同事说话,下班后要赶紧回家。否则,他怀疑和冷漠的眼神让我无所适从,晚上的咒骂让我感觉婚姻生活是一种痛苦的煎熬。”她再也无法忍受丈夫的精神虐待,于2001年12月27日起诉到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无效后P决双方离婚。
法官郝云鹤说,此前新《婚姻法》对精神虐待没有作明确规定,此次的司法解释第一次从法律引申意义上禁止“精神虐待”,明确其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因此,受到精神伤害可以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支持。
省闻名律师所律师王文明认为,在我国,大部分家庭都不注重婚姻生活的质量,离婚家庭中精神虐待的现象十分普遍。以前由于没有相关规定,法院不能受理此类案件,于是“感情不和”成了80%以上离婚家庭的“借口”,看来今后这一“借口”将会“下岗”了。
“非法同居”可依法处罚
2001年12月,道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导致的婚姻破裂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这对夫妻离婚,同时判决有过错的丈夫赔给妻子付某精神损害费1万元。但付某认为,既为“非法同居”,处罚就不应该如此轻微,新《婚姻法》对“非法同居”行为的处罚规定是不是太轻了?
法官陈宁认为,“非法同居”即非婚同居,新《婚姻法》最后将其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祝出现这种情况时,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应该判离,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付某的问题,陈法官说,其实对于婚外出现的与配偶外的人同居的现象,可供约束的有三条:一是刑法,主要是针对重婚;二是道德和纪律,主要对婚外恋和通奸;居于两种约束力中间的,就是《婚姻法》的约束,这是一种完全的民事效力的约束,而付某丈夫的情况就属于第三种情况,因此受到的处罚也是民事处罚。
“捉奸”侮辱犯侮辱罪
因想告丈夫重婚而前往租房处捉奸的妻子,反被第三者状告犯有侮辱罪,日前法院已判决“捉奸”妻子侮辱罪名成立。
2001年11月,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董女士发现自己的丈夫与第三者胡某公然租房非法同居,于是去捉奸,胡某也因此遭到一顿辱骂和皮肉之苦。胡某据此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告董某犯侮辱罪。“捉奸成罪犯”,在法律上并不奇怪。现在关键的问题是,捉奸就是为了取证,作为婚姻受害者的董某,应怎样采用合法方式寻求法律的救助呢?
律师刘显恒认为,在涉及婚姻纠纷的诉讼中,证据的取得一直比较困难。有的人为了掌握证据,自己盯梢,有的人还不得不请私家侦探来偷拍取证。但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合法吗?是不是也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呢?看来新《婚姻法》还需要另一个司法解释。
据市法院法官刘晓明介绍,新发布的司法解释,更多地注意了对弱势群体及无过错者利益的保护,尽可能地解决司法中存在的模糊认识。但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这还远远不够,“围城”内外的男女迫切希望有明确的条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市人大代表钟学志也认为,随着司法实践的积累和理论探讨的深入,还需要法规的进一步充实。(本报记者韩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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