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邹高翔 实习生苏细华)明明是违章建筑,广东东莞市
虎门镇组织人员拆除它的行为却被法院认定“违法”。近日,东莞中院作出
的这一典型判例无疑提醒政府部门:哪怕动机再好,也不能越权行政。
1999年8月,虎门镇根据东莞市的要求,对107国道沿线建筑进
行清理整治,发现树头村大阪地有一处棚屋未向城建部门报建,也未取得土
地使用权证书,且距国道不足20米, 是典型的违章建筑,镇政府责成树头
村委会通知屋主自行拆除,没有效果,于是在8月24日组织人员与该村委
会一起将其强行拆除。
在强行拆除过程中,屋主张顺合一家与政府人员发生激烈的争执,他说
,这块428平方米的地是原东莞县的北栅乡政府批给他的宅基地,房屋也
得到了乡政府颁发的房产证书。这些辩解在轰鸣的推土机面前无济于事,3
00平方米的房屋很快夷为平地。
张顺合又转而对虎门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去年年中,东莞市法院一审
维持镇政府的拆除行为。张顺合上诉,近日,东莞中院终审认为,本案中虎
门镇政府对违章建筑只有处罚权,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虎门镇政府自行
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超越了法定的职权范围,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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