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贵州都市报】元月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班正书、陈清等7人抢劫、盗窃、收赃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班正书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1999年11月22日晚,班正书、班正州、陈清、“小四川”(在逃)4人在班正州家预谋抢劫摩托车。次日晚9时许,班正书、陈清、“小四川”将“摩的”驾驶员陈××骗至贵阳市南 明区二戈寨杨家庄小桥处,班、陈二人持枪威逼陈××,陈××寻机挣脱逃离,班、陈二人追上后将陈打死,抢走其“八达125”型二轮摩托车,并连夜将摩托车开往安顺准备销赃,在途中被交警查扣,班正书、陈清弃车逃跑。
2001年元月3日至2月19日,班正书、陈清、何明秀、曹贵平、蔡国华、班正州携带作案工具,先后窜至贵阳铁路客1线20号、花溪高坡乡铁合金厂等处,盗窃吸流变压器等物品共计价值118768元。
此外,被告人陈清还于1998年3月11日、1998年7月14日晚在湖北省嘉鱼县盗窃现金2300元及烟酒等物。
法院一审后认为,以上被告人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和收购赃物罪,且情节恶劣,数额巨大,遂作出以上判决。 (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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