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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10日17:09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2001年进行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这是继第五次人口普查后的又一次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为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普查的范围为河南省境内除城乡住户以外的所有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单位。其中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法人,从事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社会经济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单位。

  二、普查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按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进行普查登记和上报普查资料。每个单位必须在所在地进行登记。

  三、普查对全部调查对象采用逐个清查、登记的方式进行。望各单位的负责同志及个体经营业主对调查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四、正式普查登记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1年。在正式普查之前先进行清查摸底,清查摸底的标准时间为2001年11月11日。

  五、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领导机构和办公室,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六、普查员可以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干部、教师和大中专毕业学生以及离退休人员中选调,也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被选调的普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各单位应对普查员的选调给予支持和配合。

  七、普查员在进行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时,必须佩带普查员标志,持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查的内容进行登记,并要先介绍身份、来访的目的,讲文明、有礼貌,说话要和气。不得询问与调查内容无关的事项。

  八、《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调查对象要对普查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对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对普查工作中能积极支持和配合调查工作的,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及这次普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九、《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各级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各单位资料的保密义务。普查人员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基层单位的普查表。

  十、在普查工作中,对调查对象不收取任何费用。普查登记结果不用于考核评价各单位的政绩和兑现奖惩的依据,也不作为有关部门收取费用的依据。

  十一、本公告由河南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河南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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