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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必须经纪检部门评查 北京去年24名法官受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10日17:21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宁江)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披露:去年一年全市法院有24名违法违纪人员受到处理,其中最严重的两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位法官因与当事人共赴外地办案,由当事人承担办案费用,违反了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而受到相应处理;在某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办案人员违反规定立案,由一位离开法院不满一年的前法官担任案件代理人,违反了《律师法》及法院自身规定,办案人员受到纪
律处分,主管领导被通报批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同志说,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对于5类案件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评查: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改判的案件;本院再审改判案件;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上级领导机关、监督机关转来的案件。北京法院将把懂行的资深法官充实到本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内行查内行,检查案件背后是否存在法官违法违纪现象。

  同时,“申请执行先缴费”,这个一贯奉行的执行收费方式在北京获得突破。昨天,记者从北京市法院院长会议上获悉: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从今年起,北京各级法院要探索执行收费制度的改革,对当事人申请执行或申请恢复执行的,原则上不要求申请人预交执行费,待执行完毕后再予收费。有关同志介绍:法院办案经费目前不能得到充分保证。执行是法院判决后的必经程序,法院应当无条件地去做。但是一些执行案件被执行财产在外地,寻找被执行人、落实被执行财产,法院要花费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执行经费不能得到保障,许多案件确实很难执行。这是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希望法院规范地收取执行费,尽快执行,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每天发生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北京高院提出“先执行,后收费”,既保证执行的开展,又最大限度地做到公正。有关人士认为,在国家对法院经费有保障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应当做到执行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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