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0日电(记者李斌) 国务院制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哪些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条例规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 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相应的地震烈度等参数以及地震灾害预测结果。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管理方面,《条例》确立了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目前,我国取得资质的单位约有60多家。
我国重大工程地震安全评价现状不容乐观
新华网北京1月10日电(记者李斌)今后所有的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核电站以及各省的重大建设工程,都要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从而根据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这是记者从今天中国地震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的。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每个人的生活都有密切关系,因为地震灾害引起伤亡的最大原因就是建筑物的倒塌和损坏。”中国地震局新闻发言人李强华说。
为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于2001年11月15日由朱(金边加容)基总理签署第323号国务院令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从1995年起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施行情况良好,但工作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如一些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没有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缺乏规范化的管理;抗震设防要求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得不到体现,与建设工程设计规范相脱节。这些问题导致部分重大建设工程形成了潜在的隐忧。
据悉,条例出台前,有关部门曾经进行调研,了解各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实施情况。“广东省的重大工程90%都做了安全性评价,但是黑龙江每年数十个重大项目竟然有70%至80%没有做。”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邹其嘉不无忧虑地说,“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重大工程有超过一半没有做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要意义还没有被全社会认识,相当一些地方和公众没有这根‘弦’。”中国地震局副局长陈建民说,“要通过广泛、经常的执法活动,保证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将这一环节纳入重大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也是一个关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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