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0日电(记者赵承)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我国共举行200多次各类价格听证会,其中较有影响的听证会有60多次。
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价格审价制度。这是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截至1998年,陕西、黑龙江、安徽、江苏、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
1998年5月起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一次将价格听证制度法制化。这部法律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001年8月1日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为价格听证提供了操作依据。2001年10月25日,国家计委又公布了价格听证目录,包括居民用电,铁路和民航客票,电信这四大类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将由国家计委主持价格听证。
目前,全国所有省会城市都举行过价格听证会。听证会的主要议题集中在水电气、交通、景点门票、教育、电信等方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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