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和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今天分别对3起制售伪劣大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5名涉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院超于2000年10月指使被告人丁孝山、丁青军在河南原阳大米市场购进57吨掺有矿物油的山东大米,发往贵阳市。在贵州做粮油买卖的马院超岳父朱天喜(在逃)将这些 大米售出,致使7户人家食用后发生头昏、呕吐、拉肚子等中毒现象。贵阳市云岩区法院依法判处马院超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丁孝山、丁青军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各处罚金5.5万元。
2001年7月,广州市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吴梅佛(负案在逃)经营的永康精米厂查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大米166.44吨,在陈丽敏经营的港兴精米厂查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大米43.09吨。经广东省卫生检验中心抽样检验,大米中的黄曲霉素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小于每公斤10微克的标准。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处陈丽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吴少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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