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遭到看守所的拒绝,理由是“须经办案单位批准”。遭拒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两位辩护律师将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判决律师胜诉。
许某涉嫌抢劫犯罪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将此案卷宗又退回检察机关。许某亲属委托时任哈尔滨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龙江、刘士贤担任辩护律 师。2000年8月4日,两律师持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函等法定手续到香坊公安分局看守所要求会见许某,看守所工作人员接待后称:“你们应找办案单位办理手续后再来会见。”
以后两位律师数次奔波,均未准予。9月20日,两律师以剥夺了律师的会见权为由将香坊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判定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
2000年10月18日,哈市香坊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曲、刘两位律师认为,修改后的《刑诉法》第96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同时根据1998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六部委规定)中第4条11项规定,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则无需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香坊公安分局辩称,看守所未接到过许某案件换押手续和有关办案单位的通知,不知案件的所在环节,为保证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告之律师去办案机关联系后,再安排会见的行为,是根据《公安机关管理条例》和《看守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的,不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问题。
2000年末,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所属看守所因未见到检察机关是否同意会见的通知书,告之律师找办案单位办理手续后,再来会见的答复,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定原告败诉。
之后,曲龙江、刘士贤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11月30日,哈市中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看守所应按照《刑诉法》及六部委的有关规定安排会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须经办案机关批准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判令香坊公安分局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有关专家指出,一些执法部门特权思想严重,常以种种借口刁难、阻挠律师会见当事人。本案的意义不仅仅只关乎律师的权利、地位,更是对法律的尊重。本报记者亓树新
订短信头条新闻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