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记者来到江西省鹰潭市采访,遇到几件彼此关联的“小”事,觉得颇有新闻价值,记录于此,可资参考。
亦官亦商与“一女二嫁”
刘某是鹰潭市经贸委副主任,正儿八经的政府官员,且居领导岗位。这只是他的“官 方身份”。他还是该市鹰王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货真价实的企业老板,且在当地颇有名气。这可谓一件“新鲜”事,领导干部同时也是企业老板,闻所未闻。中央早就有党政干部不许经商办企业的禁令,可是这个禁令在这里何以成了一纸空文,有人明目张胆地玩起了“变脸”的游戏?这游戏岂是一个“玩”字了得,现实中它往往使一些涉“官”又涉“商”的事务变得错综复杂、矛盾重重。
这个刘老板早些时候把他从另一家企业该市大江实业有限公司手里拿过来的一块土地,竟然再次拿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谁都知道土地为国家所有,要转让之,必须首先到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出让手续,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刘老板得到的这块土地已经由大江公司办理了出让手续,再办即是重复,然而该市土地管理局不知是忘了此“女”已嫁,还硬是将一“女”嫁与二“夫”,反正是再次为这块土地找了“主”。法律人士说,很明显,这第二次出让手续是违法的,土地管理部门的这个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然而,就是这个违法和错误的出让手续,竟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认定为事实,成为二审判决的部分事实依据。
拣“便宜”与不回避
什么“便宜”?就是这块被两次“嫁”出去的土地。
大江公司与鹰王公司分别开发的两片土地相邻,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大江公司将与鹰王公司相接的部分土地“转手”给了后者。正是这块小小的土地,牵出了一场官司。
两公司为“转手”这块土地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一条规定原由大江公司支付的土地出让等有关税费29万余元,由鹰王公司“负责协调办理有关退还手续”。然而大江公司不久得知,鹰王公司拒绝支付此笔款项。协调无果,大江公司遂向该市月湖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鹰王公司返还所欠此笔款项。
月湖区法院一审认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鹰王公司未严格履行协议,应付全部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一个月内协调退还原告上述款项,如到期未还,则由被告偿付。鹰王公司不服判决,随即上诉。该市中级法院在二审中认为鹰王公司应尽的是“协调”义务,所以大江公司诉请鹰王公司返还欠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支持鹰王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大江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这件标的不大、法律关系也并不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在一、二审之间翻了个儿。
两公司彼此的义务到底是什么呢?大江公司交付土地的义务已经实现,双方并无异议。鹰王公司呢,究竟是还款义务还是仅仅“协调办理”有关“手续”?有法律人士认为,虽然此条文订得不够完善,存在漏洞,但不应玩文字游戏、断章取义,应当从此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本质、从合同的本来目的出发,还当事人以公平、公理。据悉,大江公司已准备申诉。据了解,该市中级法院民三庭负责此案二审,在此案上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分管该法庭工作的彭副院长参加并发表了意见。而彭与鹰王公司的老板刘某却是“连襟”,具有姻亲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彭应自行回避,然而彭却坦言自己参加了审委会会议并发表了意见。
闭门羹与“挡箭牌”
是日采访时尚有二事颇有价值,理应记录。在该市中级法院一楼大厅里,记者从上午9时等到近10时,工作人员才下楼递过来一份该省高级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新闻记者采访工作的通知”,并要记者先与市委宣传部联系,获得许可后方能采访。这让记者摸不着头脑,记得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消息说,各级审判机关欢迎新闻舆论监督,这里怎的冒出来个“影壁墙”?这个通知的第四条说:“凡新闻记者联系采访的事项,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和敏感问题的,必须事先报经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批准,必要时需报省委宣传部批准”。记者问,难道此案属于“重大”或“敏感”吗?工作人员答:院领导刚刚研究的,属于。记者问为何将一普通民事案件“上纲上线”、做此定性,他们却答不出来。
记者只好去找市委宣传部,倒是宣传部门的同志热诚合作,对采访事宜予以妥善安排。
当下午近4时记者终于见到彭副院长时,彭却说上午下班以前他不知道采访一事。记者正要请教此案为何被定性为“涉及重大社会影响和敏感问题”时,彭说:“不管是哪家新闻单位要来采访,都得经省高院或市委宣传部门同意,我们才接待”。既然所有的采访都要先汇报请示,记者上午遭遇“挡箭牌”就在所难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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