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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公布三起制售伪劣大米案判决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11日09:36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月10日讯(记者徐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和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今天分别对三起制售伪劣大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5名涉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院超在郑州经营粮油生意期间,于2000年10月应其在贵州做粮油买卖的岳父朱天喜(在逃)的要求订购一车皮大米。马院超指使被告人丁孝山、丁青军收购掺过油的大
米,并要求冒用印有黑龙江五常大米字样的编织袋包装。丁孝山、丁青军即到河南原阳大米市场购进57吨掺有矿物油的山东大米,经马院超验收后,发往贵阳市。朱天喜将这些大米售出,致使7户人家食用后发生头昏、呕吐、拉肚子等中毒现象。经贵州省食品监督检验所检验,属有毒有害大米。

  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院超、丁孝山、丁青军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为牟取利益,采用冒用他人产品名称,以次充好的手段,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1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马院超是主犯,丁孝山、丁青军是从犯。依法判处马院超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丁孝山、丁青军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各处罚金5.5万元。

  2001年7月,广州市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吴梅佛(负案在逃)经营的永康精米厂查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大米166.44吨,在陈丽敏经营的港兴精米厂查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大米43.09吨。经广东省卫生检验中心抽样检验,大米中的黄曲霉素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小于每公斤10微克的标准。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对港兴精米厂的经营者陈丽敏和在永康精米厂负责加工、生产工作的吴少辉提起公诉。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丽敏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大米,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和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被告人吴少辉虽不是永康精米厂的主要经营者,但其负责该厂的生产加工和验收工作,与经营者吴梅佛共同直接参与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大米的客观行为,应对共同犯罪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被告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陈丽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吴少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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