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拿到执行款时,先被法院“留下”了3万,随后,这笔执行款的部分款项又被冻结划走,同时,一名案外人的存款也被莫名其妙地冻结了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要求确认廊坊市原安次区法院执行案外人财产的违法事实的申请作出了部分确认。
1997年,刘某等人在承建商品楼期间,从李茹香经营的五金建材商店赊购建筑材料及借款共计227415元。工程竣工后,李茹香多次催要无果,向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区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刘某等人给付李茹香欠款227415元,赔偿经济损失82500元,总计309915元。在规定的期限内,刘某等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李茹香于1999年4月10日向安次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999年7月8日,安次区法院通知李茹香,刘某等人被执行的第一笔款项已经到位。李茹香赶到执行庭,执行法官拿着一张支票(面值259906.12元),却提出一些和李茹香的案件并不相关的理由,要李茹香拿出3万元给法院,否则就不给支票。李茹香当天不得不东借西挪了3万元现金交给了执行法官,取回了支票。
李茹香把支票款存入信用社后,当天和第二天先后分几次从信用社取出了21万。当她再次去取钱时,信用社告诉她,她存折中所剩余的49906.12元已被安次区法院先冻结后划走。同时她被告之,她丈夫在信用社的一笔10万元的存款也被区法院冻结。幸亏前两天她丈夫取出了8万元,这本存折内剩余的2万元被冻结。这2万元是她丈夫给八十岁老父亲留作养老金的。后来,老人到法院上访,法院才没动这笔钱。
自1999年8月6日以来,李茹香曾经三次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确认违法申请书”,请求中院对安次区法院冻结、划扣等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后来因安次区法院一分为二,成立了安次、广阳两个区级法院,因新成立的安次区人民法院能否对原法院行为负责不好认定,李茹香的申请被中院驳回。在以后的一段时间里,李茹香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等中央及省、市有关部门写告状信、上访,有不少人劝过她:“你李茹香今后还想不想在廊坊打官司了?”可李茹香相信最终会有一个说法。
2001年10月22日,李茹香又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确认违法申请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李茹香向原安次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只有李茹香一人持有可以对刘某申请强制执行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即调解书,而且当时李茹香也不欠任何人的钱。
当记者追问主管原安次区法院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向李茹香索要和后来又冻结、划扣李茹香存款的法律依据及去向时,该副院长解释说,因为刘某当时还欠一些人的钱,法院向刘某发出了支付令,要求刘某限期还款,那些钱已经发给刘某的债权人了。这显然自相矛盾,刘某欠钱应当执行刘某,与李茹香何干?再想继续采访下去就很困难了,该副院长不满地说:李茹香把法院告了,你自己上廊坊市检察院看卷去。
廊坊市中院在确认书中认为:原安次区法院执行庭根据院里需要与李茹香协商,在李茹香同意的情况下留下3万元,给付李茹香229906.12元的行为属法院合理处置行为,因此向李茹香要3万元现金后再给付支票不违法;强行划回49906.12元是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属违法行为,应给予执行回转;对冻结李茹香丈夫的存款,因申请人主体不合格,不予确认。
李茹香对此确认十分不满意,她表示要继续反映。
对该案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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