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0日,随着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总公司21户职工的搬迁,被称为中原文物第一侵权案终结。至此,被占了33年之久的文物古迹“卧龙书院”终于物归原主。
卧龙书院又称“诸葛书院”、“孔明书院”,位于三国时期蜀汉丞相诸葛亮躬耕故里南阳武侯祠后院,建于元至大二年(1309年)春,据史书记载卧龙书院是当时全国兴建的四所书院之一。解放后,因该书院与南阳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总公司相邻,1968年该书院遗址 的建筑物被原南阳地区安装公司(南阳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总公司)使用。1990年,南阳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总公司准备在其家属院西盖两幢家属楼。负责管理武侯祠和卧龙书院的南阳市博物馆认为如果要盖家属楼将涉及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卧龙岗”的重点保护范围,因此,不同意在此地段盖家属楼。后双方经协商,于1992年3月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在不违背《文物保护法》和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不损毁卧龙书院遗址风貌的情况下,南阳博物馆同意安装公司在现存古建筑的东部遗址部分以外建家属楼。在其家属楼落成交付使用后,安装公司立即将‘卧龙书院’现存建筑移交给南阳市博物馆。”双方还将此协议交由南阳市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1994年4月,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南阳市博物馆取得了“卧龙书院”的土地使用权证。但南阳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总公司将家属楼建好后,并没有按协议把“卧龙书院”交还给南阳市博物馆,纠纷就此发生。
纠纷发生之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1996年12月16日,南阳市博物馆一纸诉状将南阳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总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协议规定将“卧龙书院”移交给南阳市博物馆,并赔偿因移交不及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
庭审中,被告南阳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总公司辩称:双方所争议的小院并非“卧龙书院”遗址,不同意移交。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历史资料进行了综合的评定,并结合文物鉴定部门对“卧龙书院”的鉴定,认为,南阳市博物馆要求安装总公司及时交付“卧龙书院”这一国家文物,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法律应予支持,但提出要求被告安装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视为自动撤回诉讼请求。依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南阳市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卧龙书院”移交给南阳市博物馆管理、使用,并将“卧龙书院”内新建的建筑物全部自行拆除,将场地整理干净。诉讼费由被告安装总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南阳市工业安装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9年5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1999年10月10日,南阳博物馆依法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卧龙区法院执行法官经过深入调查,了解到“卧龙书院”内住着被执行人安装总公司21户职工及家属,许多住户生活困难,安装公司的经营状况又不很好,强制执行,将会引起矛盾激化。在此情况下卧龙区法院一方面对住户认真讲解法律规定,一方面请求南阳市人民政府出面协调。经过艰苦工作,南阳市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终于作出让步,他们主动滕出办公用房安置了住户。至此,争议长达9年之久的中原文物第一侵权案圆满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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