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钦州讯 (记者邓志勇)“被告人褚之田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10年……”昨日上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西交通厅党组书记、副厅长褚之田作出一审判决。
经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褚之田从1994年10月至1999年,在分别担任钦州市委书记,区交通厅党组书记、书记兼副厅长期间,先后19次收受黄俊杰等人和单位贿赂,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美元3000元;褚之田的家庭全部财产总计人民币384万余元,港币52万余元,8万多美元,3万日元,250英镑, 扣除其非法、贿赂所得,尚有132万余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已退出291万余元,检察机关已扣押存折、冻结在案的人民币8万多元,港币29万余元。
法院认为,褚之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人犯数罪,本应从严处罚,但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行为,依法以自首论。而且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褚之田的受贿罪减轻处罚,并作出判决:褚之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总和刑期11年,决定执行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所收贿赂予以没收,追缴财产差额部分132万余元人民币和非法所得198万元。宣判后,褚之田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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