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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11日10:28 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讯 修订后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从元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新的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从2002年1月1日开始,省内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而且,劳动合同应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标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

  条例细化了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和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新的条例,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裁员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记者 张思凯 通讯员 刘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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