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月11日消息:10日上午,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对广西自治区交通厅原党组书记兼副厅长褚之田进行 宣判。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褚之田有期徒刑九年,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收受贿赂款46.58万元、美元3000元, 予以没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追缴132万多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和198万元非法所得。两 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据检察日报报道,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褚之田在任钦州市委书记、自治区交通厅党组书记兼副厅长期间,于1995 年至1999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46.5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褚之田对其132万多元巨额财 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认为,褚之田受贿数额巨大,本应从严惩处,但褚之田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受 贿行为,对这部分依法以自首论;且褚之田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 判决。
褚之田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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