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学兵,通讯员严剑飞、徐小平)昨日,广州市白云区
法院审结二宗生产、销售“致癌大米”案件,被告人陈丽敏和吴少辉因为生
产、销售构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各有期徒刑3年,并处
罚金3万元和10万元。
去年2月起,汕头市籍被告人陈丽敏开始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经营港
兴精米厂,加工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用米。潮阳市籍被告人吴少辉则在
附近的白云区黄石街永康精米 厂负责加工生产食用大米,这两个厂均未办理
卫生许可证和粮食批发许可证,对外出售大米前未向有关食品卫生部门申请
检验大米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去年7月29日,在有关部门组织的清查行动中,公安人员查获了港兴
精米厂和永康精米厂加工生产的大米43·09吨和166·44吨,价值
分别为5·7万元和16·32万元。经卫生部门抽样检查,两厂加工生产
的大米中的致癌霉菌毒素————黄曲霉毒B1含量严重超标。白云区法院
于去年11月20日受理此案。据审判长黄玉莲法官介绍,国家标准规定,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标准,大米、其他食用油品种的指标不超过每
公斤10微克,而长期食用“致癌大米”无疑将会致癌。法院审理后认定,
二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
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和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侵犯了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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