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温建敏 通讯员 严剑飞 徐小平)昨天上午,白云区法院对去年搞得人心惶惶的“毒米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生产、销售“致癌大米”的米贩因生产、销售构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和10万元。两被告未当庭决定是否上诉。据悉,白云区法院不日还将公审另一名“毒米犯”。
无视法律加工“毒米”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2月起,汕头籍的陈丽敏开始在白云区新市镇经营港兴精米厂,加工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用米;潮阳市籍的吴光辉则在附近的白云区黄石街永康精米厂负责加工生产食用大米,港兴精米厂和永康精米厂均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和粮食批发许可证,对外出售大米前未向有关食品卫生部门申请检验大米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去年7月29日,在有关部门的清查行动中,公安机关查获了上述两厂加工生产的大米共209吨,总值22万余元。经卫生部门抽样检查,两厂加工生产的大米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大米中的致癌霉菌素—— —黄曲霉素B1含量严重超标。一时间举国震惊,广州人谈米色变。
法院认定,两被告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和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侵犯了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两米贩判得不冤
生产、销售致癌大米209吨,换来两人各蹲监三年,两米贩判得冤不冤?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白云区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生产、销售致癌大米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该罪的处罚分为三个等级: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和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三至七年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此案中两名被告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只属于危险犯的类型,故应按第一个等级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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