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尔轩京琼)2002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将优先办理涉及下岗职工生活、工作及再就业的案件,并且接待日接待的申诉,在当日即告知申诉人申诉的案件是否受理。
二分院民行处优先办理的其他11类案件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由于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造成错判的案件;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审判人员枉 法裁判的案件;裁判显失公平、确有必要再审的案件;涉及下岗职工生活、工作及再就业的案件;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区县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当事人长期缠诉的案件;矛盾激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案件。
二分院民行处对不能支持申诉人抗诉请求的案件,现在一律使用由填充式改为拟制式的《不予抗诉决定书》,在《不予抗诉决定书》中对申诉人的抗诉请求逐条予以详细答复,使申诉人明白不能提请抗诉的原因,在息诉的同时普及了法律知识。同时,规定在未经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严禁使用邮寄方式送达《不予抗诉决定书》。
民行处为了方便群众,坚持每月25日的接待日制度并对其予以完善,接待日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任的“三定制度”,并在当日告知申诉人申诉的案件是否受理。民行处在增强服务意识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继续推行“积压案件追结制”,克服办案中的各种困难,将积压案件减少到最低限度,严格按照法定审限审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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