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8日,武汉汉正街的一家工厂内,一名童工在个体老板的监视下工作。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凡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禁止招收、使用十六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和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经商、当学徒。
(作者:金振强/photo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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