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获悉,民政部正在酝酿简化公民办理结婚的手续,其中“结婚将以宣誓为证”的方式是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主要考虑的意见。如果采用此种意见,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只需宣誓,对自己的婚姻状况作出声明,无需持单位开的婚姻状况证明。宣誓人要对自己的声明负责,如果有欺骗行为,就构成重婚,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方案一经确定,将上报国务院审批通过后施行。届时,结婚要由单位开证明的时代将一去不返。
婚姻状况证明已经落伍
结婚本来是个人的事情,但是依照过去的做法,结婚前必须先过领导这一“关”——提出申请。这一必不可少的手续,多多少少带来一些不便和麻烦。结婚为什么非要单位出具证明呢?
1994年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之前,需在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单位开证明之前,欲结婚者还要写一份“申请”——向领导申请结婚,由领导签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如今单位证明已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他说,首先,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加剧,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及户籍结构出现了很大变化,“单位人”逐渐向“社会人”转变,全部由单位为公民证明婚姻状况已不大现实;第二,目前单位开具个人婚姻状况证明比较混乱,有的单位领导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开;第三,单位证明为许多人办理结婚登记带来了许多不便;第四,单位证明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点,只适合单位“包办”一切的时代。
取消证明并非制造漏洞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个人生活的干预正逐渐减少。马忆南教授认为,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有两个明显趋势:一是由过多依赖行政手段管理婚姻逐渐过渡到用法律来管理;二是针对“第三者”、通奸等现象的法律介入正在减少。
有人担心,失去“单位证明”的“监督”,欺骗登记、重婚的人会增多。法律专家说,这不用担心,国家对个人婚姻的监督管理,在《刑法》上有对重婚罪的定义,惩戒处罚也比较重,在《婚姻法》方面有婚姻无效制度,也有很大的威慑力。
还有多少证明应该隐退
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不少其它“证明”关卡。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就有协议离婚证明和收养子女证明。马忆南教授说,如今这些证明都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涉及个人发展方面,进修、出国等也要走过这一看似虽小、却不能不跨越的“关卡”。一位姓王的先生对记者说,他在一家国企上班,想考研究生,但报名时却被告知需经单位同意,并由单位开具证明。但是单位不允许他报考,最后没有办法,他只好找朋友所在的一家小公司,盖一个章了事。王先生说,学习知识、提高自己是公民的权利,行使自己的权利凭什么非要单位同意呢?这种证明是不是也该隐退呢?(记者 赵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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